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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仁
選任辯護人 李典穎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4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智仁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智仁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運輸第四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命自民國109 年2 月1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另案經法院判處罪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由本院同意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執行上開徒刑,刑期起算日期為109年5月4日,並於同日移監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
審酌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到相當期間限制,應足防止被告逃亡而規避本案日後之刑事程序,羈押原因已歸消滅,故本件即應予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敏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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