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訴,21,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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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號
被 告 徐旻誼






選任辯護人 林明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旻誼自民國壹佰零玖年參月貳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徐旻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組織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復經權衡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予以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等情,有本院押票在卷可稽。

三、又被告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3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5 年確定;

嗣上開緩刑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撤緩字第211 號裁定撤銷,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9 年3 月23日起入監執行,執行期滿日至111 年1 月22日等情,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堪認本案原羈押之原因已經消滅,應自開始執行刑期之日即109 年3 月23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張家豪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馨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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