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理由
- 壹、有罪部分:
-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子○○坦承不諱,復有如附表二「證
- 二、論罪科刑:
- ㈠、新舊法比較:
-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 ㈢、被告與巳○○、A○○、丙○○、寅○○、乙○○、未○○及本案詐
- ㈣、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
- ㈤、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
- ㈥、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金
- 三、沒收:
- 貳、免訴部分:
-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 二、按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
- 三、被告所涉附表三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同一犯罪事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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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97號
第564號
113年度訴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64號、107年度偵字第7680號、107年度偵字第11355號、107年度偵字第23475號、108年度偵字第1503號),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5587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80號、113年度蒞追字第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子○○犯如附表二「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被訴如附表三部分,免訴。
事 實子○○於民國106年11月間,加入巳○○、A○○、丙○○、寅○○、乙○○、未○○(巳○○、A○○、丙○○、寅○○、乙○○、未○○就本案涉犯詐欺等罪,另由本院審理中)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巳○○擔任詐欺集團之負責人,A○○為向車手頭收取贓款之總收水,子○○為依集團指示收取人頭帳簿及金融卡之收簿手,丙○○及寅○○為向車手收取贓款之車手頭,乙○○及未○○為持車手頭寅○○或丙○○等人發放之提款卡,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之車手。
子○○即與巳○○、A○○、丙○○、寅○○、乙○○、未○○及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子○○至便利超商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後,轉交給丙○○,再由丙○○分派給集團車手,嗣由集團中不詳成員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中,再由集團車手依指示前往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贓款後,上繳給巳○○或其他收水人員,以此方式共同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最終達成使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遂行取得詐騙所得款項之結果,並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子○○坦承不諱,復有如附表二「證據名稱欄」及附件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徵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該條項規定:「犯前2條(含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含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未對被告較為有利,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規定。
2、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固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施行,然此次修正僅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就該條項第1至3款之規定及法定刑均未修正,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與巳○○、A○○、丙○○、寅○○、乙○○、未○○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
是以,被告就附表二所示犯行間,被害人為70人,均不相同,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此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足資參酌。
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洗錢犯行,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之規定,然經合併評價後,既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依刑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依前揭意旨,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金錢,竟貪圖不法利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工作,危害社會秩序,考慮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考量被告於該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及參與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告訴人所受損失、未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及自白洗錢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二「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 被告供稱:我於巳○○所屬詐騙集團中所獲得之薪資總共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等語(見109訴字297卷四第244頁),本院又查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另有其他犯罪所得,爰依「有疑利歸被告」原則,應認被告犯罪所得為6,000元,而被告因加入巳○○所屬詐騙集團所涉犯詐欺其他被害人之詐欺案件,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26號、107年度原訴字11號判決論罪科刑,並認被告業已實際賠償該案被害人,超逾其實際所獲犯罪所得,就此部分犯罪所得裁量不予沒收,有該案判決書影本1份附卷可憑,為免重複沒收之情形,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上開犯罪所得。
貳、免訴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子○○自民國106年12月初加入巳○○籌組之詐欺車手集團,巳○○另招募A○○、丙○○、寅○○、乙○○、未○○等人共組詐騙集團,並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師」為首之詐欺集團(機房)指揮,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撥打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持用之電話,以佯稱網路購物訂單或帳戶設定錯誤、身分遭冒用訂購貨品而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消設定、冒充親友借款之方式,令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匯入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三所示之本案人頭帳戶。
巳○○及其他成員以「微信」等通訊軟體群組對話功能互相聯繫,由該詐騙集團之收簿手(又稱裝備手)與子○○將收取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交由集團成員,再轉交未○○、乙○○及其他集團成員等車手。
集團車手則持金融卡提領詐騙款項,領取後分別將款項交予詐騙集團上游,以此等方式共同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最終達成使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遂行取得詐騙所得款項之結果。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甚明。
同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則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
倘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判決之可言。
至是否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應以法院判決時為準,非以檢察官重行起訴時為其依據,此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9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被告所涉附表三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同一犯罪事實,業經如附表三「他案判決確定」欄所示之判決確定在案。
依上開說明,就被告被訴如附表三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申○○提起公訴、李承陶移送併辦、郭進昌及李亞蓓追加起訴,檢察官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附表一:
編號 帳戶名稱 帳戶號碼 1 張珵淯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2 張啓峰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3 蔣棻怡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4 洪銘駿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5 黃肇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6 蔡建成 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 7 陳柏堯 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8 林陳亞 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9 廖婉慈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安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0 江靖涵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11 胡翔崴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12 楊雲月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13 高潔柔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4 林金城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15 鄭惠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 16 楊千慧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 0000 17 陳美惠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18 朱允揚(TOO JUEN YEANG)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19 陳柏翰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20 陳紀廷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21 吳佳頵 板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0 22 林昭宏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23 葉函宇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 富邦商銀(000)000000000000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 24 王晴加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路竹區農會(000)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 證據名稱 罪名與宣告刑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1所示) 告訴人 戌○○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0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小米公司、郵局員工,撥打電話向戌○○謊稱:因訂單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6年12月28日晚間7時41分許 林昭宏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15頁至第117頁) 2.告訴人戌○○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13頁正反面、第118頁、第121-123頁、第131-136頁反面)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24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123元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2所示) 告訴人 癸○○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及郵局員工,撥打電話向癸○○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6年12月28日晚間9時48分許 林昭宏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37頁至第139頁) 2.告訴人癸○○之報案資料(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40頁、第142-143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44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800元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3所示) 告訴人 午○○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午○○謊稱:因銀行帳戶資料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改資料云云。
㈠106年12月28日晚間9時40分許 ㈡同日晚間9時53分許 林昭宏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46頁至第148頁) 2.告訴人午○○之報案資料(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45頁正反面、第149-150頁、第153-155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51頁至第152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29,989元 ㈡15,000元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4所示) 告訴人己○○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7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惡魔手機殼賣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己○○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重複扣款,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6年12月28日晚間6時8分許 林昭宏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22頁至第24頁) 2.告訴人己○○之報案資料(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25-28頁、第30-32頁) 3.匯款收據影本(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29頁)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6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萬9,190元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5所示) 告訴人壬○○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3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惡魔手機殼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壬○○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6年12月28日晚間6時44分許 林昭宏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34頁至第36頁) 2.告訴人壬○○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賢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員警工作紀錄簿、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7-42頁、第45頁、第183-185頁) 3.壬○○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43頁至第44頁)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67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萬9,989元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6所示) 告訴人宇○○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8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Anden Hud及兆豐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宇○○謊稱:因內部人員疏失將代理權誤設為他人,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分許 ㈡同日下午5時許 林昭宏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 2.告訴人宇○○之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52頁至第56頁、第63頁) 3.匯款收據影本、合作金庫存簿影本、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金融卡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57頁至60頁)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64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1萬9,123元 ㈡3,985元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7所示) 告訴人 丁○○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及彰化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丁○○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106年12月28日晚間7時23分許 ㈡同日晚間7時50分許 林昭宏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07頁至第209頁) 2.告訴人丁○○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05-115頁、第219-221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17-218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2萬9,985元 ㈡1萬6,985元 ㈢985元 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8所示) 告訴人 卯○○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及第一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卯○○謊稱:因訂單錯誤遭銀行人員誤認為大盤商,將自帳戶自動扣款,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6年12月28日晚間8時20分許 林昭宏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24頁至第226頁) 2.告訴人卯○○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更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22-223頁、第227-235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34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萬9,985元 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96所示) 告訴人 辰○○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琥珀鍺冷熱快塑技術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辰○○謊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誤設為經銷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106年12月28日晚間6時41分許 ㈡同日晚間7時1分許 林昭宏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39頁至第241頁) 2.告訴人辰○○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37-238頁、第242-246頁、第249-250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47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1萬123元 ㈡2萬1,985元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10所示) 告訴人 戊○○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金石堂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戊○○謊稱:因交易條碼誤設為經銷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8分許 林昭宏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53頁至第254頁) 2.告訴人戊○○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51頁正反面、第256-259頁、第265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萬9,985元 1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11所示) 告訴人 李啟弘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廠商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李啟弘謊稱:因廠商行政疏失,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106年12月28日晚間9時29分許 ㈡同日晚間10時許 林昭宏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李啟弘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69頁至第271頁) 2.告訴人李啟弘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72頁、第285-286頁、第292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77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2萬9,985元 ㈡同上 1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12所示) 告訴人 丑○○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歡樂鹿網站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丑○○謊稱:因工作人員誤設定為批發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106年12月28日晚間9許 ㈡同日晚間晚間9時37分許 林昭宏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96頁至第299頁) 2.告訴人丑○○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94頁正反面、第301-303頁、第310-313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09頁至第31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2萬9,985元 ㈡3,930元 1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4編號1所示) 告訴人 玄○○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姪女,撥打電話向玄○○謊稱:因向朋友借款需還款之用云云。
106年12月28日中午12時10分許 葉函宇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7頁至第19頁) 2.告訴人玄○○之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0頁、第22-26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7至27-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8萬元 1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4編號2所示) 被害人 亥○○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女兒,撥打電話向亥○○謊稱:因向朋友借款合作直銷,仍需還款8萬元云云。
106年12月29日中午12時13分許 葉函宇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即證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0頁至第32頁) 2.被害人亥○○之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3頁、第34-36頁、第38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7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萬元 1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4編號3所示) 告訴人 甲○○○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孫媳婦,撥打電話向甲○○○謊稱:因急需用款云云。
106年12月28日中午12時43分許 葉函宇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41頁至第42頁) 2.告訴人甲○○○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9頁、第43-45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46-48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8萬6,000元 1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4編號4所示) 告訴人 辛○○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遠親,撥打電話向辛○○謊稱:因急需用款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6分許 葉函宇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51頁至第52頁) 2.告訴人辛○○之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53-59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60-6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萬元 1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4編號5所示) 告訴人 B○○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友人,撥打電話向B○○謊稱:欲借款云云。
106年12月28日上午11時54分許 葉函宇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B○○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65頁至第70頁) 2.告訴人B○○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63頁、第71頁、第73頁、第84頁、第86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87頁) 4.手機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92頁至第97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萬元 1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4編號6所示) 告訴人 宙○○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配偶之朋友,撥打電話向宙○○謊稱:欲借款云云。
㈠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6分許 ㈡同日下午1時許 ㈢同日下午1時許 葉函宇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03頁至第105頁) 2.告訴人宙○○之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07-111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0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5萬元 ㈡2萬7,000元 ㈢2萬3,000元 1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6編號1所示) 告訴人 庚○○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及新光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庚○○謊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連續扣款12月,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6年12月29日晚間7時47分許 王晴加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36頁至第38頁=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16頁至第317頁) 2.告訴人庚○○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40頁至第41-43頁、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24-325頁) 3.匯款紀錄(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39頁) 4.王晴加之玉山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表(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22-24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306元 2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6編號2所示) 告訴人 地○○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地○○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重複扣款,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6年12月29日晚間6時43分許 王晴加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51頁至第53頁=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4頁至第6頁) 2.告訴人地○○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55頁至第57頁、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2-14頁) 3.匯款紀錄(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54頁) 4.王晴加之玉山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表(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22-24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萬1,111元 2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6編號3所示) 告訴人 黃○○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朋友,撥打電話向黃○○謊稱:借款周轉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6分許 王晴加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59頁至第61頁) 2.告訴人黃○○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64-66頁、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34-335頁) 3.匯款紀錄(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62頁) 4.黃○○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63頁) 5.王晴加之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13頁至第18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5萬元 22 (113年度蒞追字第3追加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 告訴人蔡湲琪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佯裝郵局客服撥打電話給蔡湲琪,向蔡湲琪謊稱因網路購物被設為經銷商,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
106年12月29日晚間8點38分許 王晴加之路竹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蔡湲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28頁至第30頁) 2.告訴人蔡湲琪之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32頁至第35頁) 3.匯款紀錄(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31頁) 4.王晴加高雄市路竹區農會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對帳單(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20-2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11元 23 (113年度蒞追字第3追加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 告訴人 洪銘揚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佯裝拍賣公司網路晴物人員,撥打電話給洪銘揚,謊稱因購物品項操作錯誤,重複訂購30組商品,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訂單云云。
106年12月29日晚間7點53分許 王晴加之路竹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洪銘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44頁至第46頁) 2.告訴人洪銘揚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48-50頁) 3.匯款紀錄(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47頁) 4.王晴加高雄市路竹區農會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對帳單(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20-2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098元 24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所示) 告訴人 王香橼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6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王香橼之友人要求借款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3分 張珵淯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王香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1頁至第15頁) 2.告訴人王香橼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5頁至第9頁、第19頁至第21頁) 3.匯款收據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7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1頁至第35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0,000元 25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所示) 告訴人 何文麗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0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佳德糕餅店員工,撥打電話向何文麗謊稱:因訂單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4分 張啓峰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何文麗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1頁至第35頁) 2.告訴人何文麗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3頁、第27頁至第29頁、第39頁至第41頁) 3.匯款收據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7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107偵字第10643號卷第33頁至第3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5,985元 26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所示) 告訴人 吳南輝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公司、玉山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吳南輝謊稱:因誤將吳南輝設定為經銷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1分 陳紀廷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吳南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51頁至第55頁) 2.告訴人吳南輝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43頁至第49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八德銀行107年4月9日國世八德字第1070000022號函及所附陳紀廷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39頁至第443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81頁至第10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123元 27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所示) 告訴人 吳婉禎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0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歐漾公司員工,撥打電話向吳婉禎謊稱:因VIP等級設定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7日晚間6時1分 陳紀廷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吳婉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69頁至第77頁) 2.告訴人吳婉禎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59頁至第61頁、第65頁至第67頁) 3.中國信託網路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79頁) 4.土地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33頁至第437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3頁至第3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277頁至第287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7,577元 28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所示) 告訴人 吳惠瑄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3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歐獅旅遊、富邦銀行公司員工,撥打電話向吳惠瑄謊稱:因VIP等級設定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分 ㈡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8分 陳紀廷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吳惠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89頁至第93頁) 2.告訴人吳惠瑄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81頁至第87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95頁、第97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八德銀行107年4月9日國世八德字第1070000022號函及所附陳紀廷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39頁至第443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81頁至第10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16,998元 ㈡20,987元 29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所示) 告訴人 宋鴻麟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30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EZ影城、華南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宋鴻麟謊稱:因訂單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13分 ㈡107年1月16晚間9時20分 蔣棻怡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宋鴻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37頁至第141頁) 2.告訴人宋鴻麟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褒忠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29頁至第130頁、第133頁至第135頁、第145頁,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186-187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43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185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1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70000659號函及所附蔣棻怡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戶往來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95頁至第101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81頁至第10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107少連偵字第380號卷,第211頁至第217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25,998元 ㈡7,099元 30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所示) 告訴人 李孟娟 於107年1月15日晚間8時30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蝦皮拍賣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李孟娟謊稱:因扣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30分 陳柏翰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李孟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51頁至第155頁) 2.告訴人李孟娟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47頁至第149頁、第157頁至第161頁) 3.匯款收據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63頁) 4.彰化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21頁至第425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95頁至第205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43頁至第45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985元 31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所示) 告訴人 李詩靜 107年1月12日晚間7時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雅芳公司、郵局員工,撥打電話向李詩靜謊稱:因誤將李詩靜設定為經銷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12日晚間8時32分 洪銘駿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李詩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73頁至第177頁,同107偵字第29231號卷一,第169頁至第171頁) 2.告訴人李詩靜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65頁、第169頁至第171頁、第183頁至第185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81頁)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年2月1日管清字第1070009874號函及所附洪銘俊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171頁至第17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43頁至第14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95頁至第398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85元 32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所示) 告訴人 林欣儀 於106年12月31日晚間6時42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ORBIS網路購物、郵局員工,撥打電話向林欣儀謊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106年12月31日晚間7時26分 ㈡106年12月31日晚間7時30分 吳倩薇(現更名吳佳頵)之板信銀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林欣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23頁至第227頁) 2.告訴人林欣儀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13頁至第217頁、第221頁、第235頁至第241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29頁) 4.板信商業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07年4月12日板信集中字第1077404262號函及所附吳佳頵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2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73頁至第480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75頁至第277頁,同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519頁至第52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29,985元 ㈡16,985元 33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所示) 告訴人 林欣儀 於107年1月7日晚間7時30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玉山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林欣儀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7日晚間8時3分 陳紀廷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林欣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43頁至第249頁) 2.告訴人林欣儀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35頁至第239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51頁) 4.板信商業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07年4月12日板信集中字第1077404262號函及所附吳佳頵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2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73頁至第480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75頁至第277頁,同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519頁至第52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9,989元 34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所示) 告訴人 林益豪 於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5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網路賣家及郵局員工,撥打電話向林益豪謊稱:因訂單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38分 黃肇元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林益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61頁至第265頁) 2.告訴人林益豪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57頁至第259頁、第269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67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4月9日台新作文字第10718233號函及所附陳紀廷帳號00000000000000自106年12月1日至107年1月10日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27頁至第431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43頁至第24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87頁至第492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9,912元 35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所示) 告訴人 林淵都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網路賣家及郵局員工,撥打電話向林淵都謊稱:因訂單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分 蔡建成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林淵都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81頁至第285頁) 2.告訴人林淵都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71頁至第279頁、第289頁至第295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87頁)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7年1月30日107忠法查密字第06723號書函及所附蔡建成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45頁至第24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59頁至第16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09頁至第414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000元 36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所示) 告訴人 邱子凌 於107年1月14日晚間7時48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相片沖洗店、安泰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邱子凌謊稱:因VIP等級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14日晚間8時37分 蔡建之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邱子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07頁至第311頁) 2.告訴人邱子凌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97頁至第305頁、第317頁至第323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13-315頁 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70000493號函及所附蔡建成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37頁至第243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67頁至第17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17頁至第423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9,985元 37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所示) 告訴人 侯筱玫 於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23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臉書賣家,撥打電話向侯筱玫謊稱:因購買物品數量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107年1月15日晚間11時14分 ㈡107年1月15日晚間11時47分 ㈢107年1月15日晚間11時50分 ㈠ 陳柏翰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㈢ 陳柏翰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侯筱玫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35頁至第339頁) 2.告訴人侯筱玫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25頁至第333頁、第365頁至第379頁) 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41頁至第343頁) 4.華南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357頁至第361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43頁至第14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95頁至第398頁) 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363頁至第365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59頁至第16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09頁至第414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99,999元 ㈡29,985元 ㈢29,985元 38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所示) 告訴人 胡巧藝 於107年1月16日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佳德糕餅店店員,撥打電話向胡巧藝謊稱:因訂單錯誤,須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
㈠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37分 ㈡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39分 ㈢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41分 ㈣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2分 ㈤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2分 ㈥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2分 ㈦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2分 黃肇元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胡巧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451頁至第455頁) 2.告訴人胡巧藝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447頁至第449頁、第459頁至第463頁) 3.京城商業銀行存簿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457頁) 4.合作金庫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09頁至第213、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39頁至第4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293頁至第297頁、107少連偵字第380號卷第229頁至第233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49,985元 ㈡49,985元 ㈢49,985元 ㈣49,985元 ㈤49,985元 ㈥49,985元 ㈦49,985元 39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所示) 告訴人 范陳招治 107年1月16日,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范陳招治之友人要求借款云云。
107年1月17日中午12時26分 張珵淯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范陳招治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3頁至第17頁) 2.告訴人范陳招治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5頁至第11頁、第23頁至第25頁) 3.土地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5頁至第29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3頁至第3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277頁至第287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0,000元 40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所示) 告訴人 孫與佑 於107年1月7日晚間8時44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玉山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孫與佑謊稱:因訂單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07日晚間9時42分 陳紀廷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 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孫與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1頁至第37頁) 2.告訴人孫與佑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7頁至第29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9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金分行107年8月16日合金前金字第1070002900號函及所附陳紀廷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45頁至第449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63頁至第6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17頁至第322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9,985元 41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所示) 告訴人 徐怡嘉 於107年1月12日晚間21時12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HAPPY GO」員工,撥打電話向徐怡嘉謊稱:遭人冒用帳號,設定每月自動扣款,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107年1月12日晚間9時50分 ㈡107年1月12日晚間10時12分 楊千慧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徐怡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73頁至第75頁,同107偵字第29231號卷一,第161頁至第162頁) 2.告訴人徐怡嘉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65頁至第71頁、第81頁至第83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77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13713號函及所附楊千慧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255頁至第259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61頁至第483-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29,985元 ㈡9,885元 42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所示) 被害人 高行潔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8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愛豆網、玉山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高行潔謊稱:須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107年1月12日晚間7時7分 洪銘駿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高行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93頁至第95頁,同107偵字第29231號卷一,第167頁正反面) 2.告訴人高行潔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85頁至第91頁、第101頁至第105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99頁)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年2月1日管清字第1070009874號函及所附洪銘俊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171頁至第17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43頁至第14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95頁至第398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9,985元 43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所示) 被害人 張珉鳳 於107年1月17日晚間9時24分前某時,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張珉鳳謊稱:須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107年1月17日晚間9時24分 林陳亞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即證人張珉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17頁至第119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238頁至第239頁,同107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411頁正反面) 2.被害人張珉鳳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興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07頁至第115頁、第123頁至第135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241-250頁、107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414-416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21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240頁至第247頁、107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413頁) 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7年2月2日新光銀業務字第1070004325號函及所附林陳亞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31頁至第335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87頁至第191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35頁至第439頁、107偵字第10643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9,880元 44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所示) 告訴人 莊雯婷 於107年1月17日晚間7時51分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明洞國際購物員工,撥打電話向莊雯婷謊稱:須前往自動櫃員時解除訂單設定云云。
㈠107年1月17日晚間8時23分 ㈡107年1月17日晚間8時31分 ㈢107年1月17日晚間9時10分 林陳亞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莊雯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45頁至第149頁,同107偵字第10643號卷,第78頁至第80頁,同107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400頁至第402頁) 2.告訴人莊雯婷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37-143頁、第161-165頁,同107偵字第10643號卷第77頁、第86-88頁、第90頁、107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408-409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51頁至第152頁,同107偵字第10643號卷第81頁至第82頁、107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403頁至第404頁) 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7年2月2日新光銀業務字第1070004325號函及所附林陳亞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31頁至第335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87頁至第191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35頁至第439頁、107偵字第10643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29,989元 ㈡29,885元 ㈢29,885元 45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所示) 告訴人 許心語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刑警,撥打電話向許心語佯稱可至ATM領回先前遭詐騙之款項云云。
㈠107年1月11日晚間8時 ㈡107年1月11日晚間8時2分 高潔柔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許心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75頁至第179頁) 2.告訴人許心語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67頁至第173頁、第183頁至第185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81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0日儲字第1070024605號函及所附高潔柔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83頁至第89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23頁至第13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77頁至第39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49,985元 ㈡49,885元 46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所示) 告訴人 郭庭如 107年1月7日晚間7時,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公司員工,撥打電話向郭庭如謊稱:因誤將郭庭如設定為經銷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07日晚間7時51分 陳紀廷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郭庭如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95頁至第201頁) 2.告訴人郭庭如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87頁至第193頁) 3.匯款收據影本(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03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4月9日台新作文字第10718233號函及所附陳紀廷帳號00000000000000自106年12月1日至107年1月10日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27頁至第431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43頁至第24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87頁至第492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9,985元 47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所示) 告訴人 陳心緹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小三美日員工,撥打電話向陳心緹謊稱:須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㈠107年1月14日晚間6時13分 ㈡107年1月14日晚間6時47分 ㈠陳紀廷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㈡朱允揚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陳心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15頁至第221頁) 2.告訴人陳心緹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07頁至第213頁、第229頁至第333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23頁至第225頁)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7年1月30日107忠法查密字第06723號函及所附鄭惠心帳戶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179頁至第181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59頁至第16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09頁至第414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1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70000659號函及所附朱允揚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323頁至第32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81頁至第10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29,985元 ㈡29,885元 48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所示) 告訴人 陳阡彤 於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陳阡彤謊稱:須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37分 蔣棻怡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陳阡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45頁至第247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191頁至第192頁) 2.告訴人陳阡彤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35頁至第243頁、第251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194頁、第197頁至第198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49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194頁、第193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1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70000659號函及所附蔣棻怡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戶往來明細(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95頁至第101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81頁至第10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107少連偵字第380號卷,第211頁至第217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985元 49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3所示) 被害人 陳俐靜 於107年1月16日前之某時,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佳德鳳梨酥」員工,撥打電話向陳俐靜謊稱:因誤將陳俐靜設定為經銷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55分 ㈡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58分 ㈢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23分 蔣棻怡之中華郵華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即證人陳俐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45頁至第247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191頁至第192頁) 2.被害人陳俐靜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家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99頁至第307頁、第329頁至第339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171頁至第176頁、第179頁至第180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19頁至第321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166頁至第167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0日儲字第1070024605號函及所附蔣棻怡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103頁至第10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23頁至第13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77頁至第39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29,985元 ㈡29,885元 ㈢1,985元 50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3所示) 被害人 陳苡蓁 於107年1月17日晚間9時45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員工,撥打電話向陳苡蓁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8日凌晨0時39分 陳紀廷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帳戶 1.被害人即證人陳苡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65頁至第373頁) 2.被害人陳苡蓁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59頁至第363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79頁) 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7年4月16(107)遠銀詢字第0000618號函及所附陳紀廷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2月至107年1月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21頁至第425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71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511頁至第515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9,985元 51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6所示) 告訴人 陳重光 於107年1月14日晚間6時4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小三美日員工,撥打電話向陳重光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14日晚間6時40分 蔡建成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陳重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93頁至第397頁) 2.告訴人陳重光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83頁至第391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03頁) 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70000493號函及所附蔡建成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37頁至第243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67頁至第17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17頁至第423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9,985元 52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7所示) 告訴人 陳意文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佳德鳳梨酥員工,撥打電話向陳意文謊稱:因訂單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0分 ㈡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3分 ㈠廖婉慈之安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㈡廖婉慈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陳意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17頁至第425頁) 2.告訴人陳意文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09頁至第415頁、第433頁至第441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27頁) 4.安泰商業銀行107年3月1日安泰銀作服存押字第1070000890號函及所附廖婉慈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79頁至第383頁,同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十,第31頁至第35頁) 5.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7年2月5日一總營集字第09408號函及所附廖婉慈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73頁至第37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51頁至第156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01頁至第40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29,985元 ㈡29,885元 53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8所示) 告訴人 陳瑞美 於107年1月13日晚間7時3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陳瑞美之姪女,向陳瑞美謊稱:因需款孔急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6分 陳柏堯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陳瑞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51頁至第453頁) 2.告訴人陳瑞美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43頁至第449頁、第477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57頁) 4.LINE對話紀錄截圖(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59頁至第475頁) 5.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年3月1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126393號函及所附陳柏堯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99頁至第303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79頁至第18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29頁至第431-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0,000元 54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9所示) 告訴人 游心惠 於107年1月18日晚間9時4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威秀影城、聯邦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游心惠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107年1月18日晚間10時46分 ㈡107年1月18日晚間11時1分 林陳亞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游心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89頁至第491頁) 2.告訴人游心惠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79頁至第487頁、第497頁至第499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93頁) 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7年2月1日彰作管字第10720000709號函及所附林陳亞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37頁至第34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95頁至第205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43頁至第451頁、107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551頁至第553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29,985元 ㈡13,885元 55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0所示) 告訴人 游得銘 於107年1月12日晚間6時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臉書賣家,撥打電話向游得銘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13日凌晨1時28分 林金城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號 1.告訴人即證人游得銘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509頁至第515頁) 2.告訴人游得銘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501頁至第507頁、第529頁至第551頁) 3.匯款收據影本、華南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519頁、第523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121頁至第123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43頁至第24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87頁至第492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0,000元 56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1所示) 告訴人 童彥璋 於107年1月15日晚間8時14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momo購物員工,撥打電話向童彥璋銘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 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6分 ㈡ 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7分 陳柏翰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童彥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15頁至第19頁) 2.告訴人童彥璋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頁至第13頁、第29頁) 3.匯款收據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5頁至第27頁) 4.彰化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21頁至第425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95頁至第205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43頁至第45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29,989元 ㈡29,989元 57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2所示) 告訴人 黃平和 於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黃平和之親屬,向黃平和謊稱:因需款孔急,云云。
107年1月17日上午11時1分 林陳亞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黃平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9頁至第43頁) 2.告訴人黃平和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1頁至第37頁、第45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7頁) 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7年2月1日彰作管字第10720000709號函及所附林陳亞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37頁至第34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95頁至第205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43頁至第451頁、107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551頁至第553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50,000元 58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3所示) 告訴人 黃宇晨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OB嚴選公司員工,撥打電話向黃宇晨謊稱:因誤將黃宇晨設定為批發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6分 ㈡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1分 張啓峰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黃宇晨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7頁至第61頁) 2.告訴人黃宇晨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9頁至第55頁、第69頁) 3.匯款收據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63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107偵字第10643號卷第33頁至第3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6,050元 ㈡28,985元 59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4所示) 告訴人 楊竫宜 於107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雄獅旅遊、中國信託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楊竫宜謊稱:因訂單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7日晚間9時28分 陳紀廷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 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楊竫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79頁至第83頁) 2.告訴人楊竫宜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71頁至第77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85頁至第89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金分行107年8月16日合金前金字第1070002900號函及所附陳紀廷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45頁至第449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63頁至第6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17頁至第322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4,002元 60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6所示) 告訴人 酉○○ 於107年1月7日晚間6時44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中國信託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酉○○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15日晚間6時35分 廖婉慈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145頁至第153頁,同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89頁至第91頁) 2.告訴人酉○○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泰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137頁至第145頁、第171頁至第181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157頁、第163頁至第167頁)) 4.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7年2月5日一總營集字第09408號函及所附廖婉慈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73頁至第37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51頁至第156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01頁至第40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9,985元 61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7所示) 告訴人 劉俊佑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2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惡魔殼、郵局員工,撥打電話向劉俊佑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7分 蔡建成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劉俊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193頁至第201頁) 2.告訴人劉俊佑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183頁至第191頁、第209頁至第215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30頁)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7年1月30日107忠法查密字第06723號書函及所附蔡建成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45頁至第24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59頁至第16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09頁至第414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9,989元 62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8所示) 告訴人 劉冠君 於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50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明洞國際購物、永豐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劉冠君謊稱:因誤將陳俐靜設定為批發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55分 蔣棻怡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劉冠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23頁至第229頁) 2.告訴人劉冠君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17頁至第221頁、第237頁至第241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35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0日儲字第1070024605號函及所附蔣棻怡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103頁至第10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23頁至第13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77頁至第39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7,985元 63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0所示) 告訴人 天○○ 於107年1月18日晚間8時8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佳德餅店、富邦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天○○謊稱:因誤將天○○設定為VIP會員,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15日晚間8時45分 江靖涵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99頁至第305頁) 2.告訴人天○○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89頁至第297頁、第311頁至第319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07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13713號函及所附江靖涵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419頁至第423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61頁至第483-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0,000元 64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1所示) 告訴人 鄭貴文 於107年1月18日晚間6時49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雄獅旅遊、富邦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鄭貴文謊稱:因訂單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 107年1月18日晚間21時12分 ㈡ 107年1月18日晚間21時39分 ㈢ 107年1月19日凌晨0時16分 林陳亞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鄭貴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25頁至第333頁,同107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一,第263頁至第267頁) 2.告訴人鄭貴文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21頁至第323頁、第335頁至第353頁) 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7年2月1日彰作管字第10720000709號函及所附林陳亞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37頁至第34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95頁至第205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43頁至第451頁、107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551頁至第553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49,123元 ㈡29,985元 ㈢49,989元 65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2所示) 告訴人 蕭以恩 於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48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XQ小舖、郵局員工,撥打電話向蕭以恩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21分 蔣棻怡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蕭以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63頁至第367頁) 2.告訴人蕭以恩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55頁至第361頁、第379頁至第381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69頁至第371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0日儲字第1070024605號函及所附蔣棻怡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103頁至第10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23頁至第13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77頁至第39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6,012元 66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3所示) 告訴人 賴永裕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7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金石堂員工,撥打電話向賴永裕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15日晚間6時14分 廖婉慈之安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賴永裕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93頁至第395頁) 2.告訴人賴永裕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83頁至第391頁、第399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97頁) 4.安泰商業銀行107年3月1日安泰銀作服存押字第1070000890號函及所附廖婉慈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79頁至第383頁,同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十,第31頁至第35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985元 67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5所示) 告訴人 謝沅成 於107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公司員工,撥打電話向謝沅成謊稱:因訂單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 107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 ㈡ 107年1月5日晚間7時10分 胡翔崴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帳號 1.告訴人即證人謝沅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67頁至第471頁) 2.告訴人謝沅成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水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59頁至第463頁、第475頁) 3.匯款收據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73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449頁至第453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61頁至第483-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29,985元 ㈡29,985元 68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8所示) 告訴人 羅志華 107年1月7日晚間9時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網路賣家,撥打電話向羅志華謊稱:因扣款設定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07日晚間9時33分 陳紀廷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羅志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27頁至第531頁) 2.告訴人羅志華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21頁至第525頁) 3.匯款收據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33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45頁至第449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63頁至第6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17頁至第322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9,924元 69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9所示) 告訴人 陳威翔 107年1月12日晚間7時37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聯邦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陳威翔謊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 107年1月12日晚間9時29分 ㈡ 107年1月12日晚間9時17分 ㈢ 107年1月12日晚間8時27分 ㈣ 107年1月12日晚間8時57分 ㈠ 洪銘駿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㈡ 楊千慧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㈢㈣ 陳美惠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帳號 1.告訴人即證人陳威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41頁至第545頁) 2.告訴人陳威翔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35頁至第539頁、第555頁至第561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47頁)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年2月1日管清字第1070009874號函及所附洪銘俊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171頁至第17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43頁至第14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95頁至第398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13713號函及所附楊千慧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255頁至第259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61頁至第483-1頁) 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70003813號函及所附陳美惠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之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285頁至第294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51頁至第255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95頁至第499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8,985元 ㈡30,000元 ㈢29,985元 ㈣29,985元 70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0所示) 告訴人 楊燕珊 於107年1月15日晚間6時14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蝦皮購物公司員工,撥打電話向楊燕珊謊稱:因訂單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107年1月15日晚間7時6分 ㈡107年1月15日晚間7時22分 ㈠ 廖婉慈之安泰銀行00000000000000帳號 ㈡ 陳柏翰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帳號 1.告訴人即證人楊燕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71頁至第575頁) 2.告訴人楊燕珊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63頁至第569頁、第579頁至第585頁) 3.匯款收據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77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347頁至第351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11頁至第315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11,123元 ㈡5,015元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號 他案判決確定 1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所示) 告訴人 吳銘光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撥打電話予吳銘光,佯稱先前購物之商品因設定錯誤,若欲取消扣款設定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吳銘光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5分 9,999元 楊雲月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69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11年9月10日確定 2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所示) 被害人 姚佩均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假冒佳德鳳梨酥、台新銀行之客服人員去電姚佩均佯稱:因收受快遞貨物時,誤簽永久會員欄,系統會扣款1 年份金額,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等語,致姚佩均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52分 29,985元 陳柏堯之 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69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11年9月10日確定 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55分 29,985元 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57分 29,985元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11分 29,985元 3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所示) 告訴人 徐亞文 於107年1月15日中午12時42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徐亞文之友人「美燕」去電徐亞文佯稱:欲借款以清償保費等語,致告訴人徐亞文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 50,000元 陳柏堯之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69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11年9月10日確定 4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2所示) 告訴人 陳怡伶 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16日晚上7時19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怡伶,佯稱陳怡伶曾刷卡預訂來回機票,若欲取消訂購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陳怡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6日晚間10時32分 29,987元 黃肇元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帳號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69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11年9月10日確定 5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9所示) 告訴人 潘品宏 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15日晚上7時許,撥打電話予潘品宏,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若欲取消扣款設定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潘品宏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55分 17,985元 蔣棻怡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69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11年9月10日確定 107年1月15日晚間10時29分 29,985元 陳柏翰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 6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4所示) 告訴人 戴于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16日晚上9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戴于傑,佯稱因戴于傑配偶曾申辦ORBIS會員,若沒有消費,每個月皆會自戴于傑帳戶扣款,若欲取消扣款設定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戴于傑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6日晚間10時15分 29,985元 黃肇元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69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11年9月10日確定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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