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選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星添
廖添丁
李文南
簡國輝
鄒進財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選偵字第1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許星添、廖添丁、李文南、簡國輝、鄒進財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星添、廖添丁、李文南、簡國輝、鄒進財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許星添、廖添丁、李文南、簡國輝、鄒進財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