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甲○○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係槍砲彈藥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 理由
- 一、證據能力
- (一)被告雖主張:在我居所扣到的操作槍是不能擊發的,是槍
-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 (一)被告於109年3、4月間,在其居所內以網路向附表二所
- (二)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辯稱:扣案之物不是改造槍枝所用,
- (三)觀諸附表二所示對話紀錄,被告係於109年3月26日起即
- (四)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係屬對物管制之特種法,乃一對
- (五)於本院審理中,被告又就槍枝、槍管貫通一事,被告又改
- (六)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 (一)新舊法比較:
-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製造可發射子彈具
- (三)被告於109年3月至4月,陸續為上揭詢問、蒐集改造槍
- (四)量刑:
- 四、沒收:
-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改造手槍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
- (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5、6、8、14等物均為被告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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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藿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496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5 、6 、8 、14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槍砲,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持有,竟基於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3 月至4 月間,在其桃園市○○區○○路00巷0 號4 樓A 室居處,向附表二所示之網路賣家就拋光刀、膛線拉刀、拋棄式藥桶、裝飾用撞針、鑽頭等改造槍枝所需工具及金牛座模擬槍(型號:JP915 )、空氣槍等商品詢問關於槍枝改造、組裝、加工及相關工具使用方式等問題,並自行蒐集改造槍枝之知識及相關工具、零件、半成品之價格,整理繕寫成附表一編號14之筆記,再購入附表一編號1 至3 、5 、6 、8 之槍枝、撞針、槍管、工具等,使用該等物品,在其居處,將本無撞針設計、槍管內有阻鐵之附表一編號3 模擬槍以電鑽車通槍管內阻鐵,復欲將撞針裝置在前揭手槍內之方式使該本無殺傷力之附表一編號3 所示模擬槍,成為擊發功能正常且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之具殺傷力改造手槍,然在將槍管車通而尚未安裝撞針時,即於109 年5 月6 日7 時40分許,為警持本院所核發搜索票,在其該處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物品,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一)被告雖主張:在我居所扣到的操作槍是不能擊發的,是槍枝送鑑定後鑑定人員對槍枝做出未知修繕後才可擊發云云(本院卷二第10至11頁),然查: 1、檢察官對於偵查中之案件,認為須實施鑑定者,固應就具體個案,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為之;
但實務上,對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如有量大或急迫之情形,為因應現實需求,檢察官針對該類案件之性質(例如對於查扣之槍砲彈藥必須檢驗有無殺傷力),認為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基於檢察一體原則,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事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該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亦應視同受承辦檢察官所選任或囑託而執行鑑定業務,其等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應屬刑事訴訟法第206條所定之傳聞例外,當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21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槍彈、毒品等類案件甚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基於檢察一體原則,事先概括囑託相關之具有公信力機關、單位,於具體案件需要時予以鑑定,刑事警察局即為此受囑託之機關之一,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為法院審判職務上所知悉,一般具有實務經驗之律師亦清楚,屬同法第158條所定毋庸舉證之事項(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953號判決意旨參照)。
附表一編號3 所示鑑定報告係經由查獲之警察機關依上開規定送請刑事警察局實施鑑定,送鑑程式並無不合。
2、被告於查獲當天警詢中表示「(問:警方今天在你全程觀看下將你遭查扣的編號3.JP9105模擬槍(槍管貫通)1 支與編號5 的撞針結合組裝,並順利擊發竹筷,你是否在場?你有無意見?)我在場。
我認為警方查扣當時是無法擊發,讓槍枝可以使用不是出於我的手,我本身無法組合」云云(偵卷第12頁背面),扣押物品目錄表並載明附表一編號5 之撞針2 支其中1 支組裝至附表編號3 之模擬槍內(偵卷第25頁),足認當時係警方係於甫查獲後不久即當被告之面將撞針組裝上後試射時已可順利擊發,而刑事警察局鑑識科槍彈股實施鑑定之鑑定人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與被告並無怨隙,當無恣意誣陷被告而違法栽贓之可能,被告於案件起訴後改詞而空言泛指鑑定人對之做出「未知修繕」,自無可採。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 別定有明文。
查卷附據以嚴格證明被告犯罪事實有無之屬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除上揭證據外,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等情,因認為適當,故均有證據能力,另非供述證據部分,亦無證據可認係公務員基於違法之方式所取得或有偽造、變造之情事,復與本案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同認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犯行,辯稱:附表一編號3 的模擬槍是我從網路上買的,賣家在販賣的時候都說合法、沒貫通,但寄來時就是已經貫通好了,警方查得的操作槍是不能使用的,是警方自己把操作槍修好後才說槍是可以用的,我覺得法律上來說應該是要槍從我手上拿出來時就可以用,警方沒有權利去改變證物的狀態云云。
經查:
(一)被告於109 年3 、4 月間,在其居所內以網路向附表二所示賣家詢問該附表所示商品之相關資訊、使用方式、要求教學等(問答內容詳如附表二所載),並購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3、15所示之物(其中附表一編號2 、3 之槍枝係向附表二編號10之賣家「領航會員館」購買),附表一編號14的筆記為被告所撰寫,其中附表一編號6 未貫通之槍管係於附表一編號1 小型車床旁查獲,該槍管曾為被告夾在該車床固定夾(即固定欲鑽孔物品的夾子)上,而警方於查獲時在被告觀看下將附表一編號5 其中1 支撞針裝於附表一編號3 的模擬槍(槍管貫通)內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如附表一「鑑定報告」欄所示鑑定報告、附表二所示網購對話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附卷可憑,及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可佐,上情首堪認定。
(二)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辯稱:扣案之物不是改造槍枝所用,附表二編號5 、6 、7 的問答中我問是否能夾鑽頭、削鋼材,及購入附表一編號1 小型車床,都是我要加工一些金屬及木材、方方圓圓的東西所用,我購買槍枝零件及操作槍都是想要了解槍枝結構,附表一編號3 槍枝的撞針壁已經貫通是買來的時候就已經貫通好了,賣家在賣操作槍和槍管、滑套給我的時候都說賣的東西都是合法、無貫通的,只是不知道為什麼寄來的槍管是貫通的,滑套也都變成可以使用的滑套,買到後也無法退貨,且貫通與未貫通槍管與槍枝、可使用和不可使用的滑套的價格都是一樣的沒有區別,附表一編號7 的裝飾彈是純粹為了測試操作槍能否正常跳殼,附表一編號14的筆記是我寫的,紀錄我購買操作槍及零件的價錢,我想要比價,筆記裡記載「金牛座①鋅銅合金15萬(黑)、20萬(銀). . . 」是我上網看新聞報導上所提到改造槍枝的售價,筆記上「膛線刀900、底火桶200 、裝飾彈880 、小型車床35000 、8.95MM鑽頭」是我想要買來研究所以先紀錄下來準備購買的,筆記上「(口徑)陽線8.95< 子彈< 陰線」是我從網路看到後紀錄下來的槍枝構造知識,那是公開的資訊;
附表二編號9 對話中「螺絲外露」、「報銷」等對話是我買操作槍來的時候撞針壁已經貫通,我看到洞的大小與撞針吻合,以為可以利用螺絲將撞針放入,結果就報銷了,我是好奇想了解槍枝結構,沒有要改造槍枝,附表二編號3 、4 我提問及要求賣家提供教學是為了吸收槍枝知識,我只有在正常的操作範圍使用,例如拉滑套讓子彈跳殼而已,我購買這些東西所用的資金來源是我在保全公司當管理員時所領的薪水,我認為這些扣押的物品被做不當的連結,車床也可以用來做其他的事情,賣家寄違法的零件給我這件事沒有證據可以佐證,我一個人住,這件事也沒有其他人知道,我就放在家裡,我只是沒有做很好的處理,我不了解嚴重性,我認為賣家是以合法掩護非法的手段出貨,他先出正常貨給我,確認我不是警方後,就開始出一些有問題、違法的商品,他是無預警出貨給我,我覺得賣家是警方在釣魚,我收到違法物品過了1 、2 個月被查獲云云(偵卷第11至20、90至91頁,聲羈卷第19頁,本院卷一第104 至107 、121 頁)。
(三)觀諸附表二所示對話紀錄,被告係於109 年3 月26日起即向附表二編號10「領航會員館」之網路賣家下單購買多次操作槍(至少有購買3 次,分別是在109 年4 月1 日、10日、14日取貨付款),而「領航會員館」一再表示「實心槍管無貫通」、「沒有撞針」,雖被告以賣家都說合法無貫通、但寄來的有些不是這樣等上詞置辯,然被告早在第一次下單購買後的109 年3 月30日即購得可供車通槍管阻鐵的小型車床,更於109 年4 月10日收到操作槍後的隔一天即同年月11日,即向附表二編號9 之網路賣家「aa7791abc 」詢購JP915 槍枝所適用之撞針,並詳細詢問如何鎖固及孔洞問題,並於同年月13日就該撞針取貨付款,可見被告所收到的確係槍管內有阻鐵、無撞針之操作槍,經濟情況不佳的被告(被告於警詢中稱自己的經濟狀況為「勉持」,見偵卷第11頁)見狀才會花費相當之費用積極購入上揭車床、撞針物品;
而被告於同年月11日亦向「領航會員館」告知「整組報廢,再下一組」,並詢問「請問整組過來的滑套是跟第二次單買滑套一樣(加工),還是無加工的,想確認一下」,於同年月14日三度就「領航會員館」之操作槍取貨付款,隨即詢問「這次收到的貨沒辦法上保險,上保險一樣可以扣板機,這個狀況要怎麼排除」,並與賣家討論是否退款、退貨或要重訂下身之處理方式,可知至少前二次購入之操作槍係「無撞針」的狀態,被告才需立即找尋適用之撞針以供安裝甚明,且亦足證被告對於購入之槍枝零件是否有「加工」一情至為關心,甚至會在下單購買之前先行確認清楚,若認為收到的貨品有缺失或不如預期(例如被告於109 年4 月16日便一再反應材質問題),亦會立刻向賣家反應、要求排除狀態,然均未見被告曾向該等賣家質疑「為何宣稱合法,但收到的槍枝零件卻又是槍管暢通、可供擊發使用的非法狀態」,反而表示其「第二次買滑套」(即該等問答紀錄中被告表示有買來已有「加工」的該次)時「有點小意外」、「省不少事」,並無任何抱怨、表示不滿的反應,更是一買再買;
且可供擊發子彈、有殺傷力的手槍為我國所嚴厲查禁之違禁物,在販賣此等違禁物時需躲避查緝、冒著罹於重刑之風險,其售價自然會比無法正常擊發子彈、槍管未貫通的操作槍要來的高許多,此觀諸被告於附表二編號2 與模擬槍網路賣家「qweasz321123」之問答,被告稱「請問這支915 要價33000 ,買回來我還需要換槍管、滑套,或自行加工,還是能直接使用,你知道我意思」,在賣家表示「要加工」時,被告又稱「別人操作槍915 也才幾千塊」、「黑市成品就是3 萬」等語,即可見在被告認知中,操作槍之價格遠低於可供擊發子彈、有殺傷力之槍枝,且被告又再詢問「如何加工」,賣家表示不清楚後,被告更直接向之抱怨「怕東怕西怎麼做生意啦」等語,故而焉有可能賣家以操作槍之低價刻意欺騙被告、而寄出要價數萬元的「已加工」槍枝給被告之理;
再佐以附表一編號14之筆記記載有改造槍枝所需零件、工具之價錢及與金牛座手槍之黑市價格「15萬(黑)、20萬(銀)」等文字,且被告在遭扣到附表一編號7 的裝飾彈、並檢視附表二編號9 與撞針賣家問答之對話紀錄後,亦供稱其有「利用螺絲將撞針放入撞針壁」、「要以裝飾彈測試操作槍能否正常跳殼」等行為(偵卷第13、15頁),凡此均足認被告確具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之犯意,自不能以「研究槍枝結構」為由脫免其責,且向網路上何人購買,亦為被告自己搜尋挑選、積極詢問,更於收到貨品後1 、2 個月才遭警查獲,已顯與一般警方釣魚偵查係提供機會待嫌疑人上勾後再立即拿辦以求人贓俱獲的情形不同,觀諸該等問答紀錄,反而是被告數度向賣家詢問是否有「加工」、可否「直接使用」,被告辯稱警方釣魚云云,顯非事實。
(四)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係屬對物管制之特種法,乃一對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器物為統一完整管制之立法,槍枝若無法發射金屬或子彈,而未具殺傷力,自非本條例所稱之槍砲。
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製造槍枝罪,及同條第5項之製造槍枝未遂罪,旨在處罰其製造行為,而所謂製造包括創製、改造、組合、混合、化合等行為在內。
行為人主觀上有製造具有殺傷力槍枝之犯意,客觀上又未受許可而著手製造,即成立犯罪,至於製造行為是否完成,則屬既遂、未遂問題。
既、未遂判斷之標準,應視製造之槍枝有無殺傷力為衡(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56 號判決意旨參照)。
雖扣案附表一編號3 槍枝之撞針為警方所組裝,然該槍枝於購入之初原設有阻鐵,目的即在阻斷發射彈丸通過,本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槍枝,被告擅自以車床貫通槍管阻鐵,可使發射彈丸通過,將原無殺傷力之槍枝改造成具殺傷力之槍枝,且該撞針亦在同一處所扣得、亦同為被告所有,可見被告所製造之槍枝零件,已達於可組合為附表一編號3 所示改造手槍,且具殺傷力,應屬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既遂甚明。
(五)於本院審理中,被告又就槍枝、槍管貫通一事,被告又改詞抗辯:查獲的操作槍滑套是固定死的、板機無法按壓,即使是從未接觸槍枝的一般人也能很快發現該操作槍不具備槍枝功能,是警方將其送鑑定後,鑑識人員在被告不在場的情況下做出未知修繕,才領被告至鑑識處操作給被告看展示正常擊發功能,唯一有爭議的零組件槍管非本人所貫通,為無意間取得,針對法官所詢問為何無意取得後未報繳,是因被告無預期取得,根本沒機會開箱錄影,擔心主動報繳惹禍上身,目前人民對警察普遍有不信任感,故不敢主動報繳云云(本院卷二第10至11頁)。
然其於偵查中雖頻頻設詞否認犯罪,卻從未提及槍枝扣案時的狀態是「滑套固定死」、「板機無法按壓」,反而是一再辯稱「網路賣家寄來時滑套就是可以使用的」而將槍械可正常使用之問題推責給網路賣家,可見在查獲時附表一編號3 之槍枝滑套、板機應均可正常使用,因此被告才會拿「賣家寄來時就是如此」等情作為卸責之理由,自上揭被告收到槍枝、零件後並未向賣家反應「寄來的是非法物品」,且若果真不欲持有此等「非法物品」怕惹禍上身,直接丟棄即可,何來「不相信警察」、「一個人住」即將該等物品留置於自己居所之必要,故被告顯係視本院所質疑之內容調整其辯詞,自無可採。
(六)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7 至9 條等規定已於109 年6 月10日修正公布,同年6 月12日生效施行。
此次修法是鑒於現行查獲具殺傷力之違法槍枝,多屬非制式槍枝,可遠距離致人死傷,且殺傷力不亞於制式槍枝,對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法益之危害,實與制式槍枝無異;
另因非制式槍枝之取得成本遠低於購買制式槍枝,且製造技術門檻不高、網路取得改造資訊容易,導致非制式槍枝氾濫情形嚴重,若區分制式與否而分別適用第7條或第8條處罰,將使不法分子傾向使用非制式槍砲從事不法行為,以規避第7條較重之刑責,無異加深不法分子大量使用非制式槍砲之誘因,為有效遏止持非制式槍砲進行犯罪情形,非制式槍砲與制式槍砲罪責確有一致之必要。
為此修正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槍砲之定義,在特定類型槍砲前增列「制式或非制式」等語,使管制範圍明確及於所有制式及非制式槍砲;
且配合在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及第3項亦均增列「制式或非制式」等語,以調整各條所規範特定類型槍砲之範圍(另將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原條文「槍枝」,修正為「槍砲」,以統一用語)。
是依修正後之新法,製造、持有「非制式手槍」不再依第8條第1項、第4項規定,而改依較重之第7條第1項、第4項規定處罰。
從而,被告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犯行,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新法規定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之所謂「製造」,包括創製、改造、組合、混合、合成等行為在內,已損壞之零件加以修理亦屬製造;
除初製者外,固尚包括改造,凡將原不具殺傷力之槍枝予以加工,致改變其原有性能、屬性,使成為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即屬之;
修理亦屬製造行為之一種,凡將原不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予以改造或加工,致改變其原有性能或屬性,使成為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或使原已具殺傷力之槍枝增強其殺傷威力者均屬之;
不以從無至有為必要,無論係將槍枝材料組合成具殺傷力之槍枝,或將原不具殺傷力之槍枝改造成具殺傷力之槍枝均屬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558號、97年度台上字第4857號、98年度台上字第2857號、6334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2063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3558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被告製造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後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於109 年3 月至4 月,陸續為上揭詢問、蒐集改造槍枝知識,並購入操作槍、撞針、車床等半成品及工具後,即於密接期間內製造槍枝之犯行,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為接續犯,僅論以一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
(四)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槍枝均屬具有高度危險性之管制物品,若是使用不當,動輒造成死傷,況未經許可製造槍彈,對於社會秩序及安寧勢必造成不安,潛在之危害甚鉅,雖本件所查扣之有殺傷力槍枝僅有一把,且尚未查得被告持以從事犯罪行為或已售賣之事證,然其餘扣案之工具、零件等甚多又十分齊全,被告更於網路賣家表示不清楚、不知道時回以「怕東怕西怎麼做生意」,可見被告犯罪之意甚堅、守法之意薄弱,犯後又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衡酌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改造手槍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2 、5 、6 、8 、14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製造本案改造手槍所用,且依此等物品之性質、作用,均屬與製造槍彈有關之零件、工具及記載改造槍枝資訊之筆記,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其餘扣案物品均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係用於本案犯行,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倍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玟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 1 項所列槍砲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4 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109重訴43
附表一:扣案物
(偵卷第25至27頁)
時間皆為109年5月6日7時40分至9時30分
地點皆為桃園市○○區○○路00巷0號4樓A室
以下物品皆為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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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品名/數量單位 │鑑定結果/卷頁 │鑑定報告 │
│號│ │ │ │
├─┼────────────┼───────────────┼────────────────┤
│1 │小型車床1臺 │ │ │
│ │ │ │ │
├─┼────────────┼───────────────┼────────────────┤
│2 │JP915模擬槍2支 │ │ │
│ │ │ │ │
├─┼────────────┼───────────────┼────────────────┤
│3 │JP915模擬槍(槍管貫通)1支│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車通金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5月 │
│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屬槍管內阻鐵而成,擊發功能正常,│26日刑鑑字第1090050023號鑑定書 │
│ │) │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 │暨照片4張(偵卷第109至111反頁) │
│ │ │力 │ │
├─┼────────────┼───────────────┼────────────────┤
│4 │瓦斯槍1支 │認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拋棄式二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6月30日新北│
│ │ │氧化碳高壓氣體鋼瓶內氣體為發射│警鑑字第1091203256號鑑驗書暨照片│
│ │ │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3次,其中 │3張(偵卷第133至135頁) │
│ │ │彈丸最大發射速度為103公尺/秒, │ │
│ │ │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16焦耳/平 │ │
│ │ │方公分。 │ │
├─┼────────────┼───────────────┼────────────────┤
│5 │撞針2支 │其中1支組裝編號3模擬槍內。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6月 │
│ │ │另1 支撞針經送鑑定, 認金屬撞針│11日刑鑑字第1090057247號鑑定書暨│
│ │ │( 含金屬彈簧) │照片1張(偵卷第119至121反頁、137 │
│ │ │認非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至137 反頁) 、內政部109 年6 月23│
│ │ │零件 │日內授警字第1090124795號函(偵卷│
├─┼────────────┼───────────────┤第139頁) │
│6 │槍管(未貫穿)1支 │認金屬槍管(內具阻鐵) │ │
│ │ │認非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 │
│ │ │零件 │ │
├─┼────────────┼───────────────┼────────────────┤
│7 │裝飾彈16顆 │ │ │
│ │ │ │ │
├─┼────────────┼───────────────┼────────────────┤
│8 │鑽頭4支 │ │ │
│ │ │ │ │
├─┼────────────┼───────────────┼────────────────┤
│9 │游標卡尺1支 │ │ │
│ │ │ │ │
├─┼────────────┼───────────────┼────────────────┤
│10│尖嘴鉗1支 │ │ │
│ │ │ │ │
├─┼────────────┼───────────────┼────────────────┤
│11│六角板手7支 │ │ │
│ │ │ │ │
├─┼────────────┼───────────────┼────────────────┤
│12│一字起子1支 │ │ │
│ │ │ │ │
├─┼────────────┼───────────────┼────────────────┤
│13│螺絲起子1盒 │ │ │
│ │ │ │ │
├─┼────────────┼───────────────┼────────────────┤
│14│筆記4 張(偵卷第69至75頁│ │ │
│ │) │ │ │
├─┼────────────┼───────────────┼────────────────┤
│15│十字起子1支 │ │ │
│ │ │ │ │
└─┴────────────┴───────────────┴────────────────┘
附表二:網購對話紀錄(偵卷第51頁至67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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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WM210V車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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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 │fangsin168~放心168(yahoo拍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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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頁 │偵卷第51頁背面至第53頁背面(按照對話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
├──────┼────────────────────────────────────────┤
│對話軟體 │yahoo拍賣即時通 │
├──────┼────────────────────────────────────────┤
│對話內容 │2020/03/27 │
│ │被告:老闆您好,因ATM轉帳有3萬元限制,本人也未使用信用卡,請問這樣我要如何購買該│
│ │ 商品?另外,到貨時我也需要有人協助我搬上樓,我住在桃園市中壢區。麻請老闆幫 │
│ │ 忙想個辦法,感謝~ │
│ │ (圖片:金蘭小型車床110V,工廠,家用,34500) │
│ │賣家:好,到付,35000。 │
│ │ 地址給我。 │
│ │--------------------------------------------------------------------------------│
│ │賣家:禮拜天還是禮拜一送可以嗎今天我送貨到高雄來。 │
│ │被告:好,再煩請老闆請貨運中午前送達,方便我在家裡收貨。 │
│ │賣家:那就星期一我們是親自送到的。 │
│ │被告:(圖片:金蘭小型車床110V,工廠,家用,34500) │
│ │ 瞭解。 │
│ │賣家:謝謝你。 │
│ │--------------------------------------------------------------------------------│
│ │被告:那還需要進行下標嗎?若要下標還需要老闆新填貨到付款,我才能完成結標。 │
│ │ 我目前頁面只有信用卡這個選項,所以不能結標。 │
│ │賣家:奇摩沒有到付的款項。所以不用結標。 │
│ │被告:(圖片:金蘭小型車床110V,工廠,家用,34500) │
│ │ 好的我知道了。 │
│ │--------------------------------------------------------------------------------│
│ │被告:請問老闆你親自送到,含運費是多少錢呢?另外,配件是頁面上列出的都有嗎? │
│ │賣家:35000元,配件車刀頂針都在圖片中。 │
│ │2020/03/28 │
│ │被告:感謝。 │
│ │賣家:明天星期日,中午前送到可以嗎?因為星期一有很多客人說要來。 │
│ │2020/04/02 │
│ │--------------------------------------------------------------------------------│
│ │2020/04/02 │
│ │被告:老闆你好,我是週一跟你買的WM210V車床,如果要調成高達2500轉,要怎麼調整?說 │
│ │ 明書上實在是講得不清不楚,說要鬆螺絲,但不管鬆哪一顆,皮帶都還是緊的,根本│
│ │ 不能調,因為怕調出問題,所以想請問老闆能否做個教學,方便的話加我的LINE: │
│ │ mermei131420,感謝~ │
│ │2020/04/03 │
│ │賣家:這兩天有空我再開一台拍照教你。 │
│ │2020/04/04 │
│ │被告:謝謝老闆~~~ │
├──────┴────────────────────────────────────────┤
│2.商品:JP915模擬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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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 │qweasz32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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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頁 │偵卷第55頁至第55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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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軟體 │露天拍賣「露露通」 │
├──────┼────────────────────────────────────────┤
│對話內容 │3/19(四) │
│ │被告:(圖片:【軍火砲灰】下殺價!915金牛座黑銀兩色銅製滑套金屬操作槍觀賞用途價) │
│ │ 直購價$33000。 │
│ │ 老闆您好。 │
│ │ 請問這支915要價33000,買回來我還需要換槍管、滑套,或自行加工,還是能直接使│
│ │ 用,你知道我意思。 │
│ │賣家:要加工。 │
│ │被告:是喔。 │
│ │ 我看別人操作槍915也才幾千塊。 │
│ │--------------------------------------------------------------------------------│
│ │賣家:材質不一樣。 │
│ │被告:是喔。 │
│ │ 所以幾千那個沒有全鋼材? │
│ │賣家:是的應該只有極少部分是鋼材。 │
│ │被告:不好意思請教一下。 │
│ │ 那2個重要零件,那些人是單機拆下來賣對嗎? │
│ │賣家:這部分我就不知道了。 │
│ │被告:再請教一下,我沒有跳床,如何加工。 │
│ │賣家:這部份我也不清楚。 │
│ │--------------------------------------------------------------------------------│
│ │賣家:這部分我也不清楚。 │
│ │被告:意思是買回來就知道了嗎? │
│ │賣家:不是喔是真的不知道。 │
│ │被告:怕東怕西怎麼做生意啦。 │
│ │ 我也怕我3萬丟水溝啊 │
│ │ 黑市成品就是3萬,你跟我說還要借。 │
│ │ 那你講好不是要賣30萬。 │
│ │賣家:那我建議你去買三萬的就好啦。 │
│ │被告:怕東怕西怎麼做生意啦! │
├──────┴────────────────────────────────────────┤
│3.商品:拋光刀(註:未寫在扣案物品目錄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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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 │永鑫切削配件有限公司 │
├──────┼────────────────────────────────────────┤
│卷頁 │偵卷第55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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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軟體 │露天拍賣「露露通」 │
├──────┼────────────────────────────────────────┤
│對話內容 │3/21(六) │
│ │被告:老闆你好。 │
│ │ (圖片:9mm 拉膛線專用-拋光刀 8.96 8.97 8.98 8.99之特殊刀具 每支 1450元) │
│ │ 請教一下,這個是要搭配什麼機器使用嗎? │
│ │賣家:一般在鑽床或是銑床 │
│ │3/22(日) │
│ │被告:老闆,購買的話可以提供教學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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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拋棄式藥桶 │
├──────┬────────────────────────────────────────┤
│賣家 │successd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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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頁 │偵卷第5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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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軟體 │露天拍賣「露露通」 │
├──────┼────────────────────────────────────────┤
│對話內容 │3/22(日) │
│ │被告:(圖片:【FS 9MM拋棄式藥桶100入(M9 G17 G27 P220 TT33 M84)道具槍操作槍】直購│
│ │ 價200) │
│ │ 請問填了這個底火桶,還需要另外填火藥嗎? │
│ │3/23(一) │
│ │賣家: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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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品:不明,然應係車床 │
├──────┬────────────────────────────────────────┤
│賣家 │sivo2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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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頁 │偵卷第5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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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軟體 │露天拍賣「露露通」 │
├──────┼────────────────────────────────────────┤
│對話內容 │3/22(日) │
│ │被告:老闆你好 │
│ │ 請問這台尾端能夾持9mm鑽頭嗎?能車削鋼材嗎? │
│ │3/21(一) │
│ │賣家:您好是哪項產品謝謝。 │
│ │被告:(圖片:車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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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品:不明,然應係車床 │
├──────┬────────────────────────────────────────┤
│賣家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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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頁 │偵卷第57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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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軟體 │露天拍賣「露露通」 │
├──────┼────────────────────────────────────────┤
│對話內容 │賣家:(略:反詐騙宣導) │
│ │被告:請問這台尾端能夾持9mm鑽頭嗎?能車削鋼材嗎? │
│ │3/23(一) │
│ │賣家:不能。 │
├──────┴────────────────────────────────────────┤
│7.商品:不明,然應係車床 │
├──────┬────────────────────────────────────────┤
│賣家 │電話○○○○○○○○○○ │
├──────┼────────────────────────────────────────┤
│卷頁 │偵卷第57頁背面 │
├──────┼────────────────────────────────────────┤
│對話軟體 │露天拍賣「露露通」 │
├──────┼────────────────────────────────────────┤
│ │3/22(日) │
│ │被告:老闆你好。 │
│ │ 請問這台尾端能夾持9mm鑽頭嗎?能車削鋼材嗎? │
│ │賣家:不能。 │
├──────┴────────────────────────────────────────┤
│8.購買物品:膛線拉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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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 │World Gun Sh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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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頁 │偵卷第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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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軟體 │露天拍賣「露露通」 │
├──────┼────────────────────────────────────────┤
│對話內容 │3/21(六) │
│ │被告:(商品:WGS膛線拉刀 9mm下標頁(操作槍000 000 000) │
│ │被告:老闆你好。 │
│ │ 請問,購買的話可以提供使用教學嗎 │
│ │3/22(日) │
│ │被告: 我沒有銑床,要如何拉膛線? │
│ │3/26(四) │
│ │賣家:沒拉刀了謝謝 │
│ │ 有的話會上架不需要銑床只需要買油壓工具即可謝謝 │
│ │ 拉刀有的話就會上架了現在已下架謝謝 │
├──────┴────────────────────────────────────────┤
│9.商品:撞針 │
├──────┬────────────────────────────────────────┤
│賣家 │aa7791a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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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頁 │偵卷第59頁背面至6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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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軟體 │露天拍賣「露露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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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內容 │4/11(六) │
│ │賣家:( 訂單:(3 )JP915 中間鎖螺絲一律舊版裝飾用撞針... $910 ,狀態:4/13已取│
│ │ 貨付款) │
│ │ 你好,不好意思,如果說你要用我的2 9mm 的撞針,要套3 3mm 得洞,好像不適合。│
│ │被告:我上次也是跟你買的 │
│ │ 算了,你直接出貨吧,我自己研究。 │
│ │賣家:我是跟你說實話,我知道你上次跟我買。 │
│ │ 因為這個問題,是客人前天發生此問題,他才私密我的。 │
│ │--------------------------------------------------------------------------------│
│ │賣家:( 訂單:(3 )JP915 中間鎖螺絲一律舊版裝飾用撞針... $910 ,狀態:4/13已取│
│ │ 貨付款) │
│ │賣家:你有留言,是用最小螺絲起子下去領得沒有錯。 │
│ │ 但是要看你鑽的洞大小而定。 │
│ │ 你鎖也不要鎖的太緊,讓撞針可以來回走就好。 │
│ │4/12(日) │
│ │被告:我上次就是用螺絲起子去鎖,但就是因為鎖到一半鎖不進去,螺絲外露,上了滑套,│
│ │ 然後你知道...整組報銷... │
│ │ 應該是用六角板手吧,我用梅花起子鎖,都一定會螺絲外露 │
│ │ 另外,我覺得2 9差不多啊,這要放得進去一定要小於3 3吧,目前沒發現其它問題 │
│ │ 只是單純我螺絲沒鎖好 │
│ │ 感謝~ │
├──────┴────────────────────────────────────────┤
│10.商品:金牛座PB915操作槍、滑套 │
├──────┬────────────────────────────────────────┤
│賣家 │領航會員館 │
├──────┼────────────────────────────────────────┤
│卷頁 │偵卷第61至67反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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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軟體 │露天拍賣「露露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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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內容 │3/26(四) │
│ │賣家:( 訂單: 金牛座PB915 一體加厚滑套一體滑軌加厚下槍身操作槍 結.., │
│ │ $5050,狀態:4/1 已取貨付款) │
│ │ 您好跟您確認一下。 │
│ │ 沒有撞針、無撞針設計,無殺傷力、無發射物、無撞針孔、無打擊底火功能。 │
│ │ 完全符合現行法規範。 │
│ │ 貨既售出!拒絕退換!購買前務必三思! │
│ │ OK嗎? │
│ │被告:有藥室嗎? │
│ │--------------------------------------------------------------------------------│
│ │賣家:實心槍管有藥室合法無貫通。 │
│ │ 裝誌彈是否能順暢上彈或拉滑套時是否可拋出裝飾彈無法保證。 │
│ │被告:能正常拆解就行。 │
│ │4/6(一) │
│ │賣家:( 訂單: 最新版PB915 金牛座 一體滑套 加厚版 附贈鋼製抓彈勾 合... , │
│ │ $2560,狀態:4/10已取貨付款) │
│ │ 跟您確認一下滑套 │
│ │ 沒有撞針、無撞針設計、無撞針孔。 │
│ │ 貨既售出!拒絕退換!購買前務必三思! │
│ │ OK嗎? │
│ │被告:請幫我出貨,感謝~ │
│ │4/8(三) │
│ │被告:( 訂單: 最新版PB915 金牛座 一體滑套 加厚版 附贈鋼製抓彈勾 合... , │
│ │ $2560,狀態:4/10已取貨付款) │
│ │--------------------------------------------------------------------------------│
│ │被告:你好,請問商品何時可出貨? │
│ │賣家:今日出貨。 │
│ │被告:好的,感謝你~ │
│ │4/11(六) │
│ │被告:老闆您好~ │
│ │ 整組報廢,再下一組。 │
│ │ 請問整組過來的滑套是跟第二次單買滑套一樣(加工),還是無加工的,想確認一下。│
│ │賣家:PB915整把模型槍的滑套與單獨訂的模型槍的滑套都是一樣的。 │
│ │--------------------------------------------------------------------------------│
│ │被告:好吧,那我先叫整組好了,看來的是什麼再說吧。 │
│ │ 已下訂,感謝~ │
│ │賣家:( 訂單: 金牛座PB915 一體加厚滑套一體滑軌加厚下槍身操作槍 結.., │
│ │ $5050,狀態:4/14 已取貨付款) │
│ │ 這個跟您上次購買的一樣喔。 │
│ │被告:對。 │
│ │ 你們滑套好像都要單買。 │
│ │ 不過第二次單買滑套我也是有點小意外啦。 │
│ │--------------------------------------------------------------------------------│
│ │被告:省不少事。 │
│ │賣家:( 訂單: 金牛座PB915 一體加厚滑套一體滑軌加厚下槍身操作槍 結.., │
│ │ $5050,狀態:4/14 已取貨付款) │
│ │ 您好跟您確認一下。 │
│ │ 沒有撞針、無撞針設計,無殺傷力、無發射物、無撞針孔、無打擊底火功能。 │
│ │ 完全符合現行法規範。 │
│ │ 貨既售出!拒絕退換!購買前務必三思! │
│ │ OK嗎? │
│ │--------------------------------------------------------------------------------│
│ │被告:請幫我出貨,感謝~ │
│ │4/14(二) │
│ │被告:老闆您好,請問一下我這次收到的貨沒辦法上保險,上保險一樣可以扣板機,這個 │
│ │ 狀況要怎麼排除? │
│ │賣家:目前操作槍都維持原廠的嗎?還是退款給您? │
│ │被告:退款可能沒辦法了,因為我滑套有小動到一些,傷腦筋... │
│ │ 我這邊只能想到一個方案,保險應該是下槍身機構在控制的,除非單獨更換下槍身 │
│ │ ...這支若不能上保險,基本上沒什麼價值了,我自己也不敢用啊... │
│ │賣家:請問有匯款資料嗎? │
│ │--------------------------------------------------------------------------------│
│ │被告:我是超商取貨。 │
│ │ 都撕掉了。 │
│ │賣家:退款至您的帳戶。 │
│ │被告:但是我滑套有動到。 │
│ │賣家:不用退貨給我們了這邊退款給您。 │
│ │被告:這你們虧吧。 │
│ │ 老闆不然。 │
│ │ 我現在主要卡下身。 │
│ │ 我再跟你單定一滑套,你能幫我處理下身嗎? │
│ │--------------------------------------------------------------------------------│
│ │賣家:請問您取件門市、姓名、聯絡電話。 │
│ │被告:套管就是你知道的。 │
│ │賣家:下槍身寄店到店給您。 │
│ │被告:老闆你有我的資料啊,之前都有交易。 │
│ │賣家:露天的系統有時候交易過後會將買家交易資料隱藏起來。 │
│ │被告:甲○○0000000000 │
│ │ 全家中壢中北店。 │
│ │ 這個月沒扣打了。 │
│ │--------------------------------------------------------------------------------│
│ │被告:我去下套跟管。 │
│ │ 感謝老闆。 │
│ │賣家:操作槍滑套滑套與實心槍管已經沒貨了。 │
│ │被告:沒貨了喔。 │
│ │賣家:是的。 │
│ │被告:沒扣打我不會叫。 │
│ │ 好吧,那就等等吧。 │
│ │ 感謝(拜託符號)。 │
│ │--------------------------------------------------------------------------------│
│ │4/16(四) │
│ │被告:你好,已收到新的下身了,感謝你~ │
│ │ 雖然這支下身上的滑套仍會卡到擊槌旁邊的鐵塊,不過只要扣著板機再上滑套就能解│
│ │ 決了,算是ㄧ點小瑕疵尚可接受,總之還是感謝你幫我處理。 │
│ │ 你好,我想請教一下。 │
│ │ 我這次叫的貨,依價錢看來應該是跟上次一樣品質,也就是鋅合金材質,不過我怎麼│
│ │ 感覺這次材質硬非常多,我叫的應該不是7075也不是高破鋼,實在不可能有這種硬度│
│ │ ,因不同用途需要不同材質,麻煩請幫我確認清楚材質,這次我已經收了就算了,我│
│ │ 的意思是以後的出貨都請幫我確認好商品材質,結構有無異常或瑕疵,以及操作上順│
│ │ 暢(如跳殼,拉膛,保險,以及無彈藥時拉滑套可確實卡住)等等,感謝你。 │
│ │--------------------------------------------------------------------------------│
│ │賣家:寄給您的下槍身嗎? │
│ │被告:不,是槍管,下身我也不知道材質。 │
│ │ 我的意思是,如果出貨時能幫我留意一下品質,我以後固定跟你們叫。 │
│ │ 我的東西是要做口碑的,貨源品質不穩的話,很麻煩。 │
│ │ 因收到瑕疵品我就是賠錢,我希望你理解,感謝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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