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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19號
原 告 王英杰
被 告 張哲翔
簡暐益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11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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