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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
原 告 呂由美
被 告 陳國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金簡字第4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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