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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智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智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09 年度毒偵緝字第34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安非他命1 包(毛重1.18公克),經檢驗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孫智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緝字第34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3 月9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憑(見毒偵卷第54頁),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 │數量 │備註 │
├──┼─────┼──────────┼───────────┤
│1 │結晶 │1 包(毛重0.18公克,│檢驗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淨重0.0118公克,因鑑│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驗取用0.0025公克,驗│ │
│ │ │餘淨重0.0093公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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