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文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6457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3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文勝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9 年度偵字第645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9 年度上職議字第3726號駁回再議後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含有尼古丁(Nicoti ne )成分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一次性霧化器」共計160 盒,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 年9 月23日FDA 研字第1080007976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2 張附卷可稽,均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聲請意旨誤載為「一次性霧化器16盒」,應予更正)。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復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亦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可茲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輸入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含有Nicotine成分之「一次性霧化器」160 盒,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645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9 年度上職議字第3726號駁回再議後確定,且該緩起訴處分於110 年4 月23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此有上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而扣案之一次性霧化器160 盒經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均檢出含Ni cotine 成分等情,有該署108 年9 月23日FDA 研字第1080007976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6457號卷第25頁至第35頁),而上開扣押之一次性霧化器160 盒現仍存放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私貨倉庫內,此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 年6 月23日北普機字第1101035251號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7頁)。
而扣案上開扣案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在卷(見上開偵字卷第9 頁至第11頁,第63頁正反面),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附表:
┌─┬───────┬─────┬───────────┐
│編│扣案物 │數量及單位│檢驗報告 │
│號│ │ │ │
├─┼───────┼─────┼───────────┤
│1│VTV 果啪水果口│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味一次性霧化器│100盒 │署108 年9 月23日檢驗報│
│ │(3PCE/BOX ,2m│ │告書(見109 年度偵字第│
│ │l/PCE) │ │6457號卷第27頁) │
├─┼───────┼─────┼───────────┤
│2│VTV 絲絨羽翼口│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味一次性霧化器│40盒 │署108 年9 月23日檢驗報│
│ │(3PCE/BOX ,2m│ │告書(見109 年度偵字第│
│ │l/PCE ) │ │6457號卷第27頁反面) │
├─┼───────┼─────┼───────────┤
│3│VTV 原味三號烟│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草口味一次性霧│20盒 │署108 年9 月23日檢驗報│
│ │化器(3PCE/BOX│ │告書(見109 年度偵字第│
│ │,2ml/PCE ) │ │6457號卷第29頁)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