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單禁沒,682,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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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皇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7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參組及殘渣袋拾伍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皇樺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聲請人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50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吸食器3 組及殘渣袋15個,經送檢驗,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呂皇樺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於109 年12月18日認其犯罪嫌疑不足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504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

又被告於前開施用毒品犯行中遭警查扣之吸食器3 組及殘渣袋15個,經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0月5 日D0000000、D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2 紙存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因上開甲基安非他命難與殘渣袋及吸食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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