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宜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8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宜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365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4528號、110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7 、178 、17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
三、經查:㈠被告葉宜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6365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4528號、110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7 、178 、17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閱相關偵查卷宗查核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分別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鑑定書附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2 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 │偵查案號 │檢驗結果 │備 註 │
├──┼──────┼──────┼──────┼──────────┤
│1 │白色微潮結晶│109 年度毒偵│第二級毒品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1袋 │字第6365號 │基安非他命(│醫務中心109 年11月16│
│ │ │ │淨重13.6318 │日航藥鑑字第109 年11│
│ │ │ │公克,取樣0.│月16日航藥鑑字第1096│
│ │ │ │0374公克,驗│440Q號毒品鑑定書(見│
│ │ │ │餘淨重13.594│109 年度毒偵字第6365│
│ │ │ │4 公克) │號第151 頁) │
├──┼──────┼──────┼──────┼──────────┤
│2 │淡黃色粉末1 │110 年度毒偵│第一級毒品海│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包 │字第4528號 │洛因(毛重0.│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
│ │ │ │56公克,淨重│台北109 年3 月2 日報│
│ │ │ │0.1683公克,│告編號UL/2020/203650│
│ │ │ │因鑑驗取用0.│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0076公克,驗│(見109 年度毒偵字第│
│ │ │ │餘淨重0.1607│1137號第115 頁) │
│ │ │ │公克) │ │
├──┼──────┼──────┼──────┼──────────┤
│3 │粉末2包 │110 年度撤緩│第一級毒品海│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 │ │毒偵字第178 │洛因(合計毛│實驗室108 年3 月5 日│
│ │ │號 │重1.39公克,│調科壹字第1082300385│
│ │ │ │淨重共1.03公│0 號鑑定書(108 年度│
│ │ │ │克,驗餘淨重│毒偵字第1227號第72頁│
│ │ │ │1.02公克) │) │
├──┼──────┼──────┼──────┼──────────┤
│4 │透明結晶1包 │110 年度撤緩│第二級毒品甲│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 │毒偵字第179 │基安非他命(│公司107 年11月20日報│
│ │ │號 │含袋毛重0.57│告編號UL/2018/B02120│
│ │ │ │公克,因鑑驗│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取用0. 0026 │(見107 年度毒偵字第│
│ │ │ │公克,驗餘毛│71 05 號第91頁) │
│ │ │ │重0.5674公克│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