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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黃玉蘭
被 告 熊東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壢交簡字第15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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