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審交附民,200,2022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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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0號
原 告 李學煉
被 告 黃明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審交簡字第22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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