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審易,1156,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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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鴻慈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鴻慈於民國110 年5 月18日上午8 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統一超商內,因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未依規定戴口罩而與超商店員發生爭執,超商店員遂撥打電話報警,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接獲報案後,即指派警員戴雯慈與葉姿妏前往處理,警員戴雯慈與葉姿妏到場後多次勸導被告陳鴻慈應配戴口罩,被告陳鴻慈不予配合且持續在超商內大聲喊叫,警員戴雯慈遂呼叫警員戴羽辰前來支援,被告陳鴻慈明知警員戴羽辰身著警察制服為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仍不聽勸導,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徒手毆打警員戴羽辰身體,以此強暴手段妨害警員戴羽辰執行公務。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犯行,前經檢察官於110 年7 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茲因被告業於110 年8 月16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是被告起訴後死亡,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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