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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7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章杰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1687 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壢簡字第122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章杰所犯加重竊盜罪、毀損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王兆琳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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