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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7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繁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2565號、110 年度速偵字第259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桃簡字第989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曾繁勝明知無給付車資之資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犯意:一於民國110 年5 月21日晚間11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號前,搭乘李廉明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陸續指示李廉明將其載至桃園市(下僅稱區路名)八德區興豐路、八德區大興路等處,最後至大溪區金城路欲下車離去時,始稱無錢給付車資,李廉明始悉受騙,以此方式詐得等同車資585 元之載送服務利益得手;
二又於110 年5 月24日晚間10時5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前,搭乘張幼誠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陸續指示張幼誠將其載至大溪區民權東路、大溪區慈湖路等處,最後至大溪區慈湖路109 巷51號對面社區,始稱無錢給付車資,張幼誠始悉受騙,以此方式詐得等同車資340 元之載送服務利益得手等語。
因認被告涉犯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業於110 年7 月15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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