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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東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1221號),本院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吳東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3 月10日下午3 時3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統一超商中天門市,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告訴人即該店店長曾金惠所管領貨架上之玉山竹葉青1 瓶〔容量0.3L(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3L)、價值新臺幣175 元,已發還予告訴人〕,得手後藏放於衣物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
嗣由告訴人當場攔阻而報警處理,經警到場查獲並扣得上開物品,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檢察官就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451 條第3項、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10 年6 月16日死亡,有司法院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佐,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哲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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