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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8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調偵字第186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壢簡字第260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玉昌前因和「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黃應文」所屬址設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黃梅生紀念館員工呂政威有財物糾紛,而於民國109 年4 月25日凌晨某時許,前往黃梅生紀念館向呂政威索取財物,惟呂政威進入黃梅生紀念館宿舍後,即久未外出,陳玉昌見狀,明知黃梅生紀念館並未對外開放民眾進入,且夜間大門深鎖,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猴」之男子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聯絡,未經黃梅生紀念館管理人員同意,於同(25)日凌晨2 時許,攀爬黃梅生紀念館大門進入館內,並進入建築物內尋找呂政威未果後,始再度攀爬大門離去,嗣經「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黃應文」管理人黃永雄報警,始獲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等語。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告陳玉昌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依同法第308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被告與告訴代理人薛宇程於本院訊問時當庭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訊問筆錄、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刑事委任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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