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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蘇子軒
被 告 林玉清
上列被告林玉清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桃交簡字第1263號),經原告蘇子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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