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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權雋章
被 告 阮慶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交易字第37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阮慶國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交易字第371 號)經原告權雋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原告提出之刑事聲請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109 年度桃交簡字第4457號卷第79至83、89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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