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桃交簡附民,226,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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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26號
附民原告 楊茟秦


附民被告 蔡永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桃交簡字第22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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