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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魏兒娜
被 告 陳志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桃原交簡字第45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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