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聲,3199,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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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 人 楊喻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楊喻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

故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10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 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4 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如數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

嗣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3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併科罰金3 萬元,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1515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仍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582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乙節,有桃園地檢署國庫存款收款書、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㈡ 又受刑人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桃園地檢署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代為執行,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於民國110 年8 月4 日下午2 時30分、110 年8 月25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等情,固有新竹地檢署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然受刑人業於110 年10月14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此有本院職權查閱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佐。

準此,受刑人雖在檢察官執行中曾因逃匿而遭通緝,但於本院裁定前,已經緝獲歸案,是受刑人既已入監執行有期徒刑而喪失人身自由,即已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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