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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2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凱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 至 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犯如附表編號5 至7 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 5至7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 至4 、5 至7 所示,且分屬不同數罪併罰範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各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黃俊凱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業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9 年9 月23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9 年 9月23日之前;
另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10 年3 月12日,而如附表編號6 至7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亦均在110 年3 月12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 至4 、5 至7 所示之罪,各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各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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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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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恐嚇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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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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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9 年6 月2 日 │109 年2 月12日 │109 年6 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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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9 年度偵字第22485 號 │109 年度毒偵字第2390號 │109 年度毒偵字第45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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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9 年度簡字第303 號 │109 年度審易字第1239號 │109 年度審易字第1869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9 年8 月21日 │110 年2 月4 日 │110 年4 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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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9 年9 月23日 │110 年3 月16日 │110 年5 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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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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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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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違反保護令 │恐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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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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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9 年6 月28日 │109 年7 月31日 │109 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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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9 年度毒偵字第5450號 │109 年度偵字第32051 號 │109 年度偵字第3205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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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9 年度審簡字第1041號 │110 年度簡字第3 號 │110 年度簡字第3 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10 年2 月19日 │110 年2 月18日 │110 年2 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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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10 年3 月30日 │110 年3 月12日 │110 年3 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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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5 、6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 簡字第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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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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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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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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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9 年10月6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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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
│ 查 │ 案 號 │109 年度毒偵字第668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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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後 ├─────┼─────────────┼─────────────┼─────────────┤
│ 事 │ 案 號 │110 年度審簡字第175 號 │ │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10 年4 月2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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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 法 院 │同上 │ │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 │ │
│ 決 ├─────┼─────────────┼─────────────┼─────────────┤
│ │ 確定日期 │110 年6 月1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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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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