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聲,3365,202110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秉豪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黃彥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秉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吳秉豪因受刑人即被告黃彥霖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指定保證金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而被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桃簡字第24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而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此有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拘無著而遭通緝亦尚未緝獲,又被告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 件在卷足稽。

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已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10 年8 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許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且該通知業經送達於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時所陳報之地址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