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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文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文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0 年10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於109年8 月20日入監執行(刑期起算日為同年8 月19日),並於110 年10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9 月9 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018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憑。
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 年2 月3 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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