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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LUU TUYET(中文姓名:盧雪英)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UU TUYET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LUU TUYET 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裁判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9 年9月9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110 年10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0月20日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無訛,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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