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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耀聰(原名范益豪、范峻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耀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范耀聰(原名范益豪)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詐欺等罪,經法院分別判決後,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月確定,於民國109 年9 月1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范耀聰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10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0180 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111 年7 月7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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