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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麗君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麗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徐麗君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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