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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章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執聲付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章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章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 年1 月確定,並於民國107 年7 月2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 年10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0 年10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0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9371 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 年8 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0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1 年7 月29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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