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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漢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漢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漢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1 月確定,並於民國109 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10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10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 年1 月1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1 年1 月5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0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0331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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