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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程堯
具 保 人 鞠浩辰
被 告 陳家祥
具 保 人 謝棫丞
朱淑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28576、30513、32602、37535、40010、40011、40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鞠浩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謝棫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朱淑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述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陳家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8月5日訊問後諭知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具保,由具保人謝棫丞如數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陳家祥釋放,茲因被告陳家祥及康程堯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受命法官於110年11月29日訊問被告康程堯後諭知以6萬元具保,由具保人鞠浩辰如數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康程堯釋放,又於111年2月14日訊問被告陳家祥後諭知以3萬元具保,由具保人朱淑芳如數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陳家祥釋放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等各1份、本院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等各2份、國庫存款收款書3份在卷可稽(偵28576卷一第401頁、第415頁、本院訴卷一第65頁、第73至76頁、第125至127頁、第377至394頁、第397頁),本院依據被告2人住居所地址合法傳喚,被告2人及其具保人均未遵期到庭等情,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7紙、報到單1紙可佐(本院訴卷四第35至37、第51頁、第61至63、第73至75頁、第199頁),又查被告康程堯已於111年5月4日搭乘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B7511號飛機出境、陳家祥則於111年6月20日搭乘華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E991號飛機出境,均迄今未歸,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1紙可佐,顯見被告2人均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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