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金訴,49,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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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1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郁安




林俊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4245 號、第22026 號)、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4279 號、第43424 號)暨追加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7302 號、第184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雖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5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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