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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 年度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陳姵樺
李豪峻
被 告 林奕憲
上列被告林奕憲因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原訴字第1 號),經原告陳姵樺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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