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侵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察官
被 告 乙○○
輔 佐 人 丙○○
甲○○
選任辯護人 林良財律師
李欣怡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 年度偵字第6820號) ,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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