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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侵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鋮嶧(原名詹子賢)
選任辯護人 楊文瑞律師
王仕為律師
被 告 羅聖棋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7月26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42號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前就被告甲○○、乙○○部分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惟因該日適逢颱風來襲,桃園市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如期宣判,爰依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第一頁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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