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劉舜祥
被 告 陳偉倫
高怡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