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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雅譽
被 告 李易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24800 號、第24801 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BLUETOOTH device」、「BLUETOOTH and device」商標圖樣之藍芽耳機肆佰柒拾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易儒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4800 號、第2480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藍芽耳機共427 件,經送鑑定,為仿冒「Bluetooth 」商標圖樣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李易儒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4800 號、第2480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足憑。
又該案查扣之藍芽耳機470 件,經鑑定確均屬仿冒商標權人美商藍芽SIG 公司取得商標權之「BLUETOOTH device」(註冊號:00000000號,專用期限至111 年11月30日)、「BLUETOOTH and device」(註冊號:00000000號,專用期限至111 年11月30日)商標圖樣物品乙節,此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1 份、涉案貨物彩色圖片14張、美商藍芽SIG 公司107 年3 月7 日出具之鑑定報告英文原本、中文譯本、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個案委任書各1 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1 份、涉案貨物彩色圖片8 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1 份在卷可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4800 號卷第51、53至55、75至111 、119 、133 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4801 號卷第51、53至54、115 頁),並有卷附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列印資料2 份可佐,堪認扣案之藍芽耳機470 件,皆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皆應沒收之。
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至聲請意旨雖謂:「扣案…之藍芽耳機共427 件」云云,且聲請人既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提出聲請前,理應詳細核對各案卷內容,依據法律,勤慎執行職務,是於提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時,本應再行確認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之數量,然依前揭卷附證據可知,本件扣案之藍芽耳機數量確為470 件,且聲請人所為前揭不起訴處分書亦未為不同認定,是聲請意旨就此顯有誤載,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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