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雅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字第1922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4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1922號被告盧雅明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小包(合計毛重1.8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3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9 月24日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19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於108 年4 月12日屆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毒偵字卷宗、106 年度緩護療字第514 號卷宗、緩護命字第1250號卷宗無訛,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查上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查,足徵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定,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應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及數量│鑑驗結果 │毒品鑑定書 │
│ │ │ │ │
├──┼──────┼────────┼───────┤
│一 │透明結晶2 包│經鑑驗確含第二級│台灣檢驗科技股│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份有限公司106 │
│ │ │成分(驗前含袋總│年4 月10日濫用│
│ │ │毛重1.82公克,因│藥物檢驗報告(│
│ │ │鑑驗取用0.0023公│報告編號:UL/2│
│ │ │克,驗餘總毛重1.│017/000000000 │
│ │ │8177公克) │)(毒偵字卷第│
│ │ │ │39頁)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