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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發偉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發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
復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
㈡、再被告因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12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民國110 年6 月9 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179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3 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另包裹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 個,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係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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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 │淨重與成分 │鑑定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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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驗前總毛重2.0008公克,因鑑│詮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
│ │命3 包 │驗取用0.0111公克,檢出第二│11月25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報告編號: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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