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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才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7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鄒才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829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第一、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829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呈現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N ,N- 二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7 月2 日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 年7 月7 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1590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分別含有第一、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
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共計17只,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一、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 │數量│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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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級毒│15包│粉末15包,合計淨重1.04公克(驗餘淨重1.│
│ │品海洛因│ │01公克,空包裝總重3.26公克),純度22%│
│ │ │ │,純質淨重0.23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參│
│ │ │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 年7 月7 │
│ │ │ │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1590 號鑑定書,偵卷│
│ │ │ │第197 頁) │
├──┼────┼──┼───────────────────┤
│ 2 │第二級毒│1 包│白色結晶1 包,驗前淨重(含袋重)1.2610│
│ │品甲基安│ │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參詮昕科技│
│ │非他命 │ │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7 月2 日藥物檢驗報告│
│ │ │ │【報告編號:D0000000】,偵卷第183 頁)│
├──┼────┼──┼───────────────────┤
│ 3 │第二級毒│1 包│結晶1 包,淨重0.45公克(驗餘淨重0.43公│
│ │品甲基安│ │克,空包裝重0.33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
│ │非他命、│ │命、N ,N- 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參法務部│
│ │N ,N- 二│ │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 年7 月7 日調科│
│ │甲基安非│ │壹字第10923011590 號鑑定書,偵卷第197 │
│ │他命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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