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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生貴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0 年度執聲字第2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生貴業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83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99年度安字第504 號),經鑑驗後,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741號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因已為另案強制戒治效力所及,遂簽結並併至該署98年度毒偵字第4731號偵辦,有上開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110 年1 月18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存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訛。
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 只,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世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外觀 │重量 │檢出成分 │
├──┼────────┼──────────┼───────┤
│ 1 │淡黃色透明結晶1 │實稱毛重3.990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
│ │袋(含包裝袋1 只│淨重3.7430公克、取樣│安非他命 │
│ │) │0.0002公克、餘重3.74│ │
│ │ │28公克 │ │
├──┼────────┼──────────┼───────┤
│ 2 │白色結晶1 袋(含│實稱毛重1.023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
│ │包裝袋1 只) │淨重0.9080公克、取樣│安非他命 │
│ │ │0.0002公克、餘重0.90│ │
│ │ │78公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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