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單禁沒,853,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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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江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驗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前含袋總毛重拾點參貳公克,檢驗用罄零點壹貳公克,驗餘總淨重捌點柒捌公克)暨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陸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江龍因涉嫌轉讓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996 號、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423 號、最高法院105 台上字第2192號判決確定;

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 包(驗前含袋總毛重10.32 公克,檢驗用罄共計0.12公克,驗餘總淨重8.78公克),經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轉讓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996 號、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423 號、最高法院105 台上字第2192號判決確定,此有上揭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

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6包(驗前含袋總毛重10.32 公克,檢驗用罄共計0.12公克,驗餘總淨重8.78公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11月15日刑鑑字第0990155969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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