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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豪
陳文鴻
許哲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聲請毀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毀棄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柏豪、陳文鴻、許哲宇因涉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6016 號案件偵辦中,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羈字第277 號裁定羈押,於民國110 年9 月16日以110 年度偵聲字第324 號裁定延長羈押,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易生危險之扣押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規定,聲請毀棄扣押物等語。
二、按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化學股員警以手持式拉曼光譜分析儀測試後,測試結果為甲胺、甲苯等情,有現場測試照片、員警職務報告及工業技術研究院網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在卷可佐(見偵卷二第307 至391 頁),核與被告黃柏豪所述相符(見偵卷二第286 頁);
扣案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物,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均檢出檢出氯離子之酸性物質,常見為鹽酸,有該局110 年9 月8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見偵卷二第245 至254 頁)。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具毒性化學物質,亦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快速查詢結果存卷可參(見偵卷二第317 、336 頁;
本院卷第23頁),且觀諸工業技術研究院網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見偵卷二第311 至316 頁、第329 至333 頁、第357 至361頁),可知上開扣案物,若經人體吸入、食入、皮膚或眼睛接觸,有刺激口、鼻、呼吸道、腐蝕皮膚、灼傷眼睛,並造成特定器官系統損傷或死亡之風險。
再者,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人員前往放置扣案物之現場勘查結果,扣案物現存放在桃園市警察局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之儲藏室,有現場照片及員警職務報告附卷可憑(見偵卷二第383 至391 頁),而該處並非開放式空間,亦非專業化學物品之儲存處所,且扣案物係以簡易塑膠桶裝載具毒化物質之液體,桶身有遭內容物侵蝕及搬運破損疑慮,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多達107 桶,若液體外洩,恐與其他化學性質各異之扣案物產生化學反應,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易生危險之扣押物甚明。
(三)被告3 人均已坦承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且被告黃柏豪供稱: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所有,並願拋棄之等語(見偵卷二第285 、286 頁),被告陳文鴻、許哲宇對於聲請人聲請毀棄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亦陳稱:意見銷毀或沒有意見等語(見偵卷二第292 、298 頁)。
本院綜合上情,認聲請人聲請毀棄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可兼顧保管處所之公共安全,亦不致無端侵害被告黃柏豪之財產權,亦無礙後續偵查及訴訟程序之進行。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 │檢測結果/ 鑑定結果│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 │ │ │ │ │
├──┼──────┼───┼─────────┼──────────┤
│1 │甲胺 │6桶 │甲胺 │1 │
├──┼──────┼───┼─────────┼──────────┤
│2 │甲苯 │107桶 │甲苯 │6 │
├──┼──────┼───┼─────────┼──────────┤
│3 │液體 │21桶 │檢出氯離子之酸性物│7 │
│ │ │ │質,常見為鹽酸。 │ │
│ │ │ │ │ │
├──┼──────┼───┼─────────┼──────────┤
│4 │液體 │1桶 │檢出氯離子之酸性物│39 │
│ │ │ │質,常見為鹽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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