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健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 年度聲沒字第4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壹佰柒拾伍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健豪因涉嫌輸入禁藥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7957、8668、15958、1809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175 瓶,均含有Sildenafil成分,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涉嫌輸入禁藥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7957、8668、15958 、1809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175瓶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檢出含Sildenafil西藥成分,應以藥品管理,如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核屬藥事法第22條之禁藥等情,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案物採證照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10月12日FDA 研字第1050039932號函暨檢驗報告書、衛生福利部105 年10月17日衛部中字第1051801439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附卷可稽。
是扣案之藥物確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扣案藥品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銷燬處分,是本件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之聲請,於法無違,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