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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喬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4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RELX悅刻- 換彈霧化煙套裝」共計205 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涂喬翔前因輸入禁藥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9 年度偵字第6538、11731 號為緩起訴處分,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考。
而前開2 案件扣案之「RELX悅刻- 換彈霧化煙套裝」100 盒、5 盒、100 盒,共計205 盒,經檢出藥品Nicotine成分,且上開物品未經核准取得藥品許可證乙節,業據被告於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2 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 年9 月25日FDA 研字第1080007974號函文及所附檢驗報告書、10 8年4 月18日FDA 研字第1080007529號函文及所附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是扣案藥品核屬藥事法第22條之禁藥,又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時所用之物等情,業經被告於偵訊中供承在卷,爰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
另按查獲之禁藥倘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並銷燬,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
然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輸入禁藥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09 年4 月30日以109 年度偵字第6538、11731 號為緩起訴處分,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前開2 案件扣案之「RELX悅刻- 換彈霧化煙套裝」100 盒、5 盒、100 盒,共計205 盒,均經檢出藥品Nicotine成分,且上開物品均未經核准取得藥品許可證乙節,業據被告於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2 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 年9 月25日FDA 研字第1080007974號函文及所附檢驗報告書、108 年4 月18日FDA 研字第1080007529號函文及所附檢驗報告書等在卷可稽,是上揭扣案物均屬藥事法第22條之禁藥,且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經被告於偵訊中供承在卷,上揭扣案物既未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揆諸前開規定及判決要旨,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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