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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禹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6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球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禹媜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247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三葉草」及「ADIDAS AG」 商標圖樣之球衣1 件,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247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球衣1 件,經鑑定確屬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商品一節,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目錄清冊及扣案物照片存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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