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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金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7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日本騰素」參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定有明文。
又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
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939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被告輸入經扣案之日本騰素3 盒,經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均檢出含有「Sildenafil」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 年12月31日FDA 研字第1080029559號函及函附之檢驗報告書各1 份附卷可稽,是扣案之日本騰素3盒既為被告所有、供其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即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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