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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宜展
被 告 陳継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継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4867 號、第3047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仿冒「蘋果圖樣」商標之商品,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有APPLE 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4 紙附卷足憑,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09 年8 月30日已就扣案仿冒「Apple Logo(圖)」商標圖樣(註冊號:00000000號)、「APPLE (英文及圖)」商標圖樣(註冊號:00000000號)之耳機1 件、電源轉接器2 件、連接線2 件(108 年保字第677 號)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107 年保字第11775 號編號1 至5、7 扣案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於109 年10月28日以109 年度單聲沒字第276 號裁定就仿冒「AppleLogo(圖)」商標圖樣(註冊號:00000000號)、「APPLE(英文及圖)」商標圖樣(註冊號:00000000號)之耳機1件、電源轉接器2 件、連接線2 件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次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然核其聲請範圍均屬已宣告沒收之物(107 年保字第00000 號編號1 至5 ),是聲請人再為聲請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本院自無再為重複宣告沒收之必要,是聲請意旨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一(本件聲請書附表):
┌──┬─────────────┬─────┬───┐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名稱 │註冊審定號│數 量 │
├──┼─────────────┼─────┼───┤
│ 1 │APPLE商標傳輸線 │ 00000000 │ 947個│
├──┼─────────────┼─────┼───┤
│ 2 │APPLE商標耳機 │ 00000000 │ 533個│
├──┼─────────────┼─────┼───┤
│ 3 │APPLE商標IPHONE變壓器 │ 00000000 │ 366個│
├──┼─────────────┼─────┼───┤
│ 4 │APPLE商標IPAD變壓器 │ 00000000 │ 177個│
├──┼─────────────┼─────┼───┤
│ 5 │APPLE商標手機殼 │ 00000000 │ 332個│
└──┴─────────────┴─────┴───┘
附表二(本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76號裁定):
┌──┬───────────────┬────┬───┐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名稱 │註 冊 號│數 量│
├──┼───────────────┼────┼───┤
│ 1. │仿冒APPLE 商標充電線(傳輸線)│00000000│ 948個│
├──┼───────────────┼────┼───┤
│ 2. │仿冒APPLE商標耳機 │00000000│ 533個│
├──┼───────────────┼────┼───┤
│ 3. │仿冒APPLE商標IPHONE變壓器 │00000000│ 366個│
├──┼───────────────┼────┼───┤
│ 4. │仿冒APPLE商標IPAD變壓器 │00000000│ 177個│
├──┼───────────────┼────┼───┤
│ 5. │仿冒APPLE商標手機殼 │00000000│ 33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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