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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45號
原 告 徐晨豪
訴訟代理人 陳家彥律師
被 告 黃博彥
被 告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壢交簡字第1338號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43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別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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